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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字判


  丁申文书上,尚书省按之。辞云:虽误,可行用。

  文奏或差,本虞行诈,此例可办,必有原情。苟异因缘之奸,则矜过误之罚。丁也方将计簿,忽谬正名,曾不戒于爰毫,遂见尤为起草。然以法存按省,误有等差。倘以百为千,比赐缣而难赦;若当五而四,纵阙马而何伤。苟殊鱼鲁相悬,宜恕甲由未远。按其非是,虽怀三豕之疑;诉以可行,难书一字之贬。请诸会府,弃此小瑕。非愚诉人,在法当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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