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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州都监等尝为公人、仆隶者毋与旧所事官接坐奏


  (天圣六年十二月戊寅)

  诸州都监、都巡检、閤门祗候及内殿崇班以上尝为公人、仆隶者,自今毋得与旧所事官接坐。若职事相关,即移徙他州。其三班使臣以下监临物务者,并听公参。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百六,时晏殊为御史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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