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梦远书城 > 吴晗 > 读史札记 | 上页 下页 |
| 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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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修纂之凡例,见《明宣宗实录》卷首,并录之以存掌银: 一、宣宗皇帝即位后,礼仪及赏赉之类皆书。 二、宣宗皇帝永乐八年留守北京事书,十二年侍从北征事书,十八年冬侍从北京事书,二十二年受册升储事书,洪熙元年南京谒陵事书。 三、上皇太后尊号,册立皇后、皇妃、皇太子,及册封郡王、王妃、公主皆书,其仪注有新定者书,改诸王封国亦书。 四、皇子生书,亲王之子生已赐名者书,诸王嫡长孙亦书。 五、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等神,郊祀、跻配及遣官祭岳镇、海渎、帝王陵寝、先师孔子皆书。有新增祀典亦书。 六、凡诏书悉录全文,若敕书及御制文录其关事体之重者。有特敕褒勉臣下、抚谕远人及恤刑宽贷之类悉录。 七、凡宝玺、图书及诸王、郡王宝,诸将军印,并印符、印信皆书。 八、大驾、卤簿及皇太后、皇妃、东宫、亲王、郡王、公主、仪仗,有新制及增损者书。 九、诸王、公主冠婚皆书,其礼仪有新定者书。 十、谒陵、巡边、亲征、留守事宜皆书,所命官亦书。 十一、凡亲王之国及郡王受命往某地皆书。 十二、文武大臣以事来朝者书,天下官三年一朝皆书。 十三、文武官制衙门及土官衙门有新设改建革罢及复旧者皆书。 十四、封公、侯、伯及命其子孙袭爵皆书,并书所受封号勋阶。 十五、命驸马仪宾悉书。 十六、除授三公、三少,南、北二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禄寺、应天府、顺天府、亲军指挥使司、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钦天监、太医院堂上官,及近侍七品以上官,监察御史,宗人府经历,并在外中都留守司、都指挥使司、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行太仆寺、苑马寺卿监,盐运使皆书。内有承袭者,守令或佐贰以下保留升禄秩者亦书。若中外文武官有功绩显著,及以事特升迁者,不限职之大小皆书。官大臣之子亦书。 十七、选法及荐举有新令书。 十八、考课有新例及损益旧制书。 十九、公、侯、伯并文武大臣老疾致仕,及特恩优闲皆书。后复起用亦书。 二十、文官诰敕常例外有特赐者,或有损益事例亦书。 二十一、每岁户口总数,每岁所收田土税粮、屯田子粒总数,及漕运总数,采纳金银等件税课、茶课等项,并减免税粮麦、米等项总数,并于岁终书之。 二十二、转输漕运之法有新令者书。田赋徭役及农桑劝课有新令亦书。停罢岁办诸物皆书。 二十三、屯种有新定之例及考较之法书。 二十四、凡亲王、公主、郡王、郡主、镇国等将军、驸马仪宾、公、侯、伯岁录,官吏俸给,军士月粮,有新定折支全支条例并书。 二十五、遇岁凶扎赈恤悉书。 二十六、仓库、坑冶有新建革及新令者书。 二十七、凡新开盐场,新定中纳盐粮,及定户口食盐则例皆书。钞法有新令亦书。 二十八、凡礼仪有新制或损益书,新制乐器皆书。 二十九、每岁圣节、正旦、令至、郊祀、庆成大宴皆书。遇节赐宴如新春上元之类亦书。有特旨赐节假亦书。 三十、中外文武官有特恩皆书,命妇遇庆节有赐亦书。 三十一、各处学校增设或罢革,并内外学生徒简退,及在外四十以上取至京考试皆书。公、侯、伯有年少特旨送监读书,及四夷遣子入学皆书。 三十二、每科京府乡试、礼部会试、廷试皆书,所定各处科举额数亦书。廷试制策题悉录全文,进士选读书及暂故归,并下第举人除授官及选读书皆书。 三十三、丧葬之礼及上尊谥之册备书,亲王、郡王、王妃、公主、郡主之丧葬皆书,其礼仪有新定或损益旧仪亦书。凡公、侯、驸马、伯,在京文武官三品以上,及侍臣五品以上,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正官殁皆书卒,及概其行实善恶,务合公论。其有赠谥及赐祭、赙赐、命有司治葬皆书。若文武官有治行,功绩显著,不限职之大小皆书。 三十四、文武臣僚有没于王事者皆书,有得褒赠亦书。 三十五、凡旌表孝子、顺孙、义妇、节妇,悉著其乡里姓名行实。 三十六、钦天监奏天象、气候、日月薄蚀、五星凌犯皆书,中外奏祥异及军民之家一产三子以上蒙恩赏者亦书。 三十七、建言关涉国体者皆录,详略随宜,有所奉圣旨亦载。 三十八、武官子孙优给有新例亦书。 三十九、遣使抚谕四裔及封拜赐赉皆书,四裔来朝贡亦书,及有宴赉亦书。 四十凡、纂修先朝实录及编辑书籍皆书。 四十一、凡兵政有新令书,命将各处镇守防边及有备御规画皆书。 四十二、车驾巡边讨叛皆书,命将征讨边夷亦书。征抚安南,备书始末。 四十三、凡军民衙门官马孳生马、边境茶马买马之政悉书,其牧养之地有改迁者亦书。每岁有敕免所欠各项马匹,悉书总数。 四十四、凡关津、巡徼、驿传、递运、烽堠有新设及改革者书。 四十五、公、侯、驸马、伯、仪宾有罪削夺,及五府、北京行后府、六部、北京行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应天府、顺天府、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钦天监、太医院堂上官,近侍七品以上官,监察御史,宗人府经历,及在外中都留守司、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行太仆寺、苑马寺卿、盐运司,有罪系下狱黜谪诛戮皆书。有特旨罢黜,干系惩劝者,不限职之大小并书。其蒙特恩宽宥亦书。如犯奸恶叛逆之罪,不限官吏军民悉书。常律之外,别有断罪条例亦书。 四十六、刑官有平反冤狱,详书本末。 四十七、风宪官及文武臣僚弹劾大臣之罪皆书,并书所得旨意。其职非大臣而所犯重者亦书。 四十八、修理宫殿并天地、宗庙、社稷及一切神祇坛场皆书。 四十九、营建山陵备书,建各王、王妃、公主坟皆书,其制度有损益亦书,郡主以下奉敕建者书。 五十、修缮各处城池、屯堡及新建革者皆书。 五十一、差官各处提督圩田水利及新开修治河渠、圩岸、桥道皆书,有奏请修筑坡塘等事亦书。 五十二、工匠起取放免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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