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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五 元投下户口

  所谓投下据上文所述已有数义:第一如弘吉剌五投下,其组成分子为各部族降人;第二为诸王分地,如拨都之平阳路,世祖之京兆;第三为勋臣食邑,如史天泽之卫城,脱脱之淮安路。三者中唯第一种为原义,后二种则均为第一种之引申。元制唯战争所获之驱户(俘虏)乃属投下,平民则属朝廷。五户丝户不必即为驱户,分地与食邑中固有大量驱户,当时已引申称为投下,但其他五户丝户在政治上固属于朝廷也。前者为战时俘虏,身家性命完全属于主人,后者元人称为投拜户,身份为良民,应为朝廷服役。试举一例说明之,《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

  上都、西京、北京、隆兴、平滦五路户计为有争差,至元二年中书省钦奉圣旨:据纳陈驸马、帖里干驸马、头辇哥国王、锻真、忽都虎五投下户计,仰差官与各投下头目各州县管民官,勾唤元主并驱户,一同对证得,委系各人出军时马后稍将来的人口,达达数目里有呵,吩咐本投下者,于当差额内除豁。如对证得委系好投拜民户及在后投属或本投下招收到底人户,作民当差。钦此!

  是则投下固以驱户为主,亦有投拜户及在后投属户与投下招收户也。《元史》卷一〇三《刑法志》二《户婚》条:

  诸系官当差人户,非奉朝省文字辄投充诸王及各投下给使者论罪。

  据此及上引《元典章》知投下户元不系官当差也。又:

  诸投下官员招占已籍系官民匠户计者,没其家财,所占户归本籍。

  由此知投下户与民匠户不同户籍。至元十八年令甘州凡诸投下户依民例应站役(《元史》卷二《世祖纪》),大德九年(1305)诏诸王驸马部属及各投下,凡市佣徭役与民均输(《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延祐五年(1318)又敕诸王位下民在大都者与民均役(《元史》卷二五《仁宗纪》)。则在此三诏前投下民并无为朝廷服役之义务也。以此军民站户之应役者均以投附投下为避役之计,投下官吏亦乘机诱纳,朝廷与投下因之时起争执,屡屡申禁投下擅招民户,《元史》一七三《崔彧传》:

  至元二十三年(1286)彧奏忽都忽那颜籍户之后,各投下毋擅招集,太宗既行之。江南民为籍已定,乞依太宗所行为是。从之。

  成宗元贞元年(1295)诏诸王驸马部民既隶军籍者,毋夺回本部。又禁诸王公主驸马招户。大德二年(1298)禁诸王公主驸马受诸人呈献公私田地及擅招户者(《元史》卷一九《成宗纪》)。禁令虽严,而诸投下之招户仍如故,《元典章》卷二五《户部》一一《影避》条记:

  有力富强之家,往往投充诸王位下……等诸项户计,影占不当杂泛差役,止令贫难下户承充里正主首,钱粮不办,偏负重受。各处行省俱有似此户计。

  《通制条格》三记:

  孛罗欢为头河南行省官题说:俺管辖的地面里,将系官并民田每有一等歹人,诸王驸马每根底呈献的,多有不系诸王驸马各投下分拨到的户计地土有。

  反之,凡属投下人户,不能转移别部。试举二例明之,第一例为投下主不许转移,《元史》一六七《张础传》:

  张础,真定人,业儒。丙辰岁(1256)平章廉希宪荐于世祖潜邸。时真定为诸王阿里不哥分地。阿里不哥以础不附己,衔之。遣使者言于世祖曰:张础我分地中人,当以归我。世祖遣使者复曰:兄弟至亲,宁有彼此之间。且我方有事于宋,如础者实所倚任。俟天下平定,当遣还也。

  第二例则为投下户不愿转移,李庭《寓庵集》七《大元故宣差万户奥屯公神道碑铭》:

  皇伯合罕皇帝在凤翔也,许公(名世英,字伯豪,小字大哥)以河中府尹之职。命未及下,会以他事不果。其后公入觐,上喜曰:“曩之所许,今当相付。”命有司草制。公奏曰:“臣名在四大王府有年,今改属别部,何面目见唐妃子母乎!”上始怒,徐复喜曰:“尔言是也。”唐妃闻其言喜甚。四大王尝谓妻子曰:“大哥吾所爱,尔辈勿以降虏视之。”

  一九三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载《益世报·史学》第二十期,一九三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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