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吴晗 > 读史札记 | 上页 下页
三七


  三 元投下之五户丝制及户钞制

  蒙古太祖十年(1215)入燕后,即以所得城邑分赐诸侯王。《元史》卷一五三《王檝传》:

  乙亥……帝命阇里毕与皇太弟国王分拨诸侯王城邑。

  按蒙古军制,行军攻夺,诸将所俘掠子女玉帛,均得掩为己有。宋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记:

  其国平时无赏,唯用兵战胜则赏以马,或金银牌或纻丝段。陷城则纵其掳掠子女玉帛。掳掠之前后,视其功之等差,前者插箭于门,则后者不敢入。

  所降之户,因以与诸将,自一社之民,各有所主,不相统摄。朝廷征战疲敝无所得。廷议至主尽杀汉人,空其地以为牧地。《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帝(太祖)自经营西土,未暇定制,州郡长吏,生杀任情,至孥人妻女,取货财,兼田土……太祖之世,岁有事西域,未暇经理中原,官吏多聚敛自私,资至巨万,而官无储偫。近臣别迭等言:“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楚材曰:“陛下将南伐,军需宜有所资。诚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足以供给,何谓无补哉!”帝(太宗)曰:“卿试为朕行之”。

  由此知太宗以前,所略金地署置之长吏,其实皆投下也。赋税不入于朝廷,刑杀操之于己手,虽不能肯定其确承辽制,实则游牧民族军事统治机构故如此也。至是始从楚材言,于蒙古太宗二年(宋理宗绍定三年,1230)二月始立十路课税所,征收征服地之赋税,收财权于朝廷。六年(宋理宗端平元年,1234)灭金后,始议籍中原民,以户为定。至八年(1236)民籍定后,又从楚材言,定二户丝及五户丝制。《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丙申七月忽都虎以民籍至。

  按忽都虎甲午至丙申籍汉民事,见《元史》卷一二二《槊直腯鲁华传》:“金亡,命大臣忽都虎料民,分封功臣。”卷一二一《畏答儿传》:“(太宗)丙申,忽都虎大料汉民,分城邑以封功臣。”卷一三五《铁哥朮传》:“甲午副忽都虎籍汉户口,筹其赋役,分诸功臣以地。”《太宗本纪》:“六年秋七月以胡土虎那颜为中州断事官。”胡土虎即忽都虎也。又“八年夏六月,复括中州户口,得续户一百一十余万。”即指忽都虎籍民事。由此甫知甲午原议分诸功臣以地,太宗且曾面许。至丙申经楚材谏始改为分户也。《元史·太宗本纪》:

  秋七月……诏以真定民户奉太后汤沐。中原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斡鲁朵:拨都平阳府,茶合带太原府,古与大名府,孛鲁带邢州,果鲁于河间府,孛鲁古带广宁府,野苦益都、济南二府户内拨赐。按赤带滨、棣州,斡陈那颜平、滦州。皇子阔端、驸马赤苦、公主阿剌海、公主果真、国王茶剌温、茶合带、锻真、蒙古寒札、按赤那颜、坼那颜、火斜、朮思并于东平府户内拨赐有差。耶律楚材言非便,遂命各位止设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

  此记载极不明晰,参以《耶律楚材传》所云:

  帝议裂州县赐亲王功臣。楚材曰:“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与之”。帝曰:“已许,奈何?”楚材曰:“若朝廷置吏,收其贡赋,岁终颁之,使毋擅科征,可也。”帝然其计,遂定天下赋税:每二户出丝一斤以给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诸王功臣汤沐之资。

  盖《太宗纪》分赐诸王功臣土地诏,本意为“裂土分民”。楚材所进策则为给以五户丝,以为汤沐之资。地方正官均由朝廷署置。各位下止设达鲁花赤,由地方官吏代收租赋转交投下,使投下主与五户丝户仅有间接之经济关系。治权归朝廷,投下主则坐享金帛之富,此强干弱枝之策,固取法于前代。其不纳谷物而纳丝者,则以当时欧、亚交通发达,丝为输出之主要商品。至世祖时行钞法,且以丝为钞本,其意义固等于今日之金银也。太宗用楚材策而分地则仍旧诏,名目虽同而意义则全变,不特大异于辽之投下,即与定制前所已有之投下亦迥不同矣。

  投下户纳丝之法,《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科差》门记:

  丝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

  《食货志》三《岁赐》门记:

  凡诸王及后妃公主,皆有食采分地。……其赋则五户出丝一斤,不得私征之,皆输诸有司之府,视其所当得之数而给与之。

  此为太宗丙申定制以后之情形。至世祖中统元年(1260),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户计不同,其所纳丝数多寡亦因之不同,大致五户丝全纳户止输本位丝六两四钱,减半科户止纳三两二钱。然以志所言减纳数与志所记投下之实得数,以户计之均不合,今列举《食货志》三《岁赐》门所载丙申分拨户数与延祐六年(1319)之实数及实得丝数表列如下:

  太祖叔答里真官人位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宁海州一万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千五百三十二户,计丝一千八百一十二斤。

  太祖弟斡真那颜位五户丝丙申年分拨益都路等处六万二千一百五十六户,延祐六年实有二万八千三百一户,计丝一万一千四百二十五斤。

  右手万户三投下孛罗台万户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广平路洺水州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三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千七百三十三户,计丝一千七百三十八斤。

  据上例则前后八十四年中,诸投下户计消损至巨,亏失额有达三分之二以上者。然按其所得丝数,则仍为原额。由是知所谓减纳,当时徒有此法令,并未实行,投下户因不堪负担而逃亡,其应纳额却并未因其逃亡而蠲免,扫数由现在户口缴纳,故户计大减而丝数仍如原额也。

  五户丝制行于旧金人境内,至世祖平宋后(1279),又以江南民户分赐臣下,计户征钞,《元史·食货志》三《岁赐》门:

  世祖平江南,又各益以民户,时科差未定,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至成宗复加至二贯。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

  至元三十一年(1294)四月,中书省言:“江南分土之赋,初止验其版籍,令户出钞五百文,今亦当有所加,然不宜增赋于民,请因五百文加二贯,从今岁官给之。”(成宗)从之。

  从《食货志·岁赐》门举一例如下:

  忽都虎官人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1281)分拨韶州曲江县五千三百九户,计钞二百十二锭。


梦远书城(guxuo.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