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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刘翠微《罪言稿》


  崔子作乱于齐,太史以直笔死,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书者又不辍,遂舍之。崔子岂能舍书己者哉?人心是非之天,终不可夺,而乱臣贼子之暴,亦遂以穷。当桧用事时,受密旨,以私意行乎国中,簸弄威福之柄,以钳制人之七情而杜其口。胡公以封事贬,王公送之诗,陈公送之启,俱贬。桧之穷凶极恶,自谓无谁何者矣,而翠微刘公犹作《罪言》以显刺之。公固自处以有罪,而桧卒无以加于公。噫!彼岂舍公哉?当其垂殁,凡一时不附和议者犹将甘心焉,公之《罪言》直未见尔!由此观之,贼桧之逆犹浮于崔,而公得为太史氏之最后者,祖宗教化之深,人心义理之正,桧独如之何哉!公之孙方大,出遗稿示予,因感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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