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王夫之 > 周易外传 | 上页 下页


  以居则“亨”,以行则“利有攸往”,而值《恒》之时,无乎不凶,何也?《恒》者咎之徒也。非《恒》以致咎,其时咎也。故“亨”而可“无咎”,亦靳靳乎其仅免于咎矣。

  阴阳之相与,各从其类以为匹合,其道皆出乎《泰》《否》。雷风相际,或《恒》或《益》;水火相合,或《济》或《未》;山泽相偶,或《咸》或《损》。《泰》通而《否》塞,《咸》感而《损》伤,《既济》往而《未济》来,《恒》息而《益》生。以泽注山,则润而生滋;以山临泽,则涸而物敝。以水承火,则蕴而养和;以火炀水,则沸而就竭。以雷起风,则兴而及远;以风从雷,则止而向穷。

  《恒》者,既然之卦也。阳老阴壮,为日夙矣。昔之日月不可追,而阳离乎地以且散于碧虚,阴反其居以旋归于穴壑。苟非体天地贞常之道,敦圣人不息之诚,未见其久而不衰者也。故《恒》者,凶吝之府。而当位者为尤甚焉,三、上之所以大逢其咎也。

  气在内而不得出,则奋击而为雷;出矣而升乎风之上,阳志惬矣。气在外而不得入,则周旋不舍而为风;降乎雷之下,且入矣,阴情慰矣。风末雷收,非亢旱乘之,则曀霾斯起。故阴常散而缓,受交于阳,而风雨时、寒暑正者,此益四“告公”之从,非《恒》初“求深”之获也。

  故之六卦者,皆与《泰》《否》同情,而以阳下阴上为正。情不可极,势不可因,位不可怙。怙其位以保其固然,故《恒》四跃马关弓而禽终不获,《恒》初陆沉隐蔽而贞以孤危。当斯时也,自谓可以永年,而不知桑榆之且迫,何施而可哉!故地贵留其有余,情贵形其未顺。挟其宜上宜下之常,求而得焉,后此者将何继乎?是以君子甚危乎其成之已夙而无所拂也。

  阳奋乎上,亢而穷则为灾;阴散乎下,抑而相疑则战。天地也,雷风也,水火也,山泽也,无之而不以阳升而阴降为凶吝之门也。体道者安其故常而不能调其静躁之气,曰“吾率吾性情之恒”也,其能“恒其德”而无羞者鲜矣。非恒也而后可以恒,恒者且不恒矣。天地之久照久成,圣人之久道,岂立不易之方,遂恃之以终古乎?故曰:“大匠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规矩者恒也,巧者天地圣人之所以恒也。而仅恃乎天尊地卑、雷出风入之规矩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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