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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杂记下(4)


  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挚。惟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衰,仓回反。“则见”“涕泣而见”之“见”,贤遍反。辟,毗义反。)

  “疏衰”,期之丧也。“请见人”,通初见、亟见而言。“执挚”,初见之礼。大功可以亟见,不初请见,皆谓既葬也。“不辟涕泣而见人”,人来见而见之也。见者为相吊慰,无相见之礼。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缌之丧,既殡而从政。(期,居之反。卒,子律反。)

  “从政”,谓服官任事也。期以下,若今在官请假是已。父在为母期,则十三月而祥,而后从政也。

  ▲右第二十八章。

  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

  古者哭踊皆有节,则哭有时数矣。故曾申疑而问之。无常声者,哀至之哭也。按曾申,曾子之子,而以哭父母问曾子,殆于野矣。孝者,人道之大,教之本也,然子不敢以问父,父不能以诏子,故古者易子而教,精义以利用者也。

  ▲右第二十九章。

  卒哭而讳。(卒,子律反。)

  在殡不讳者,不忍遽以神道事亲也。卒哭则祔,祔斯神矣。

  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

  “王父母”,据子而言。“兄弟”以下,据父而言。“同讳”者,谓父在从父而讳,父没仍不改也。

  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

  内讳不出门。异姓之讳,非己讳也。

  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从,疾用反。)

  “名”,当作“居”,传写之误也。“同居”,谓共坐也。从祖,小功之亲,不逮事父则不讳,惟与其子同处则不举诸其侧。

  ▲右第三十章。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冠,古乱反。三,苏暂反。)

  “以丧冠”,谓年已及冠,适有丧,即冠丧冠也。“次”,庐也。“入”,升堂诣殡前也。“哭踊”,哀父母之不及见也。“三者三”,成踊也。“出”,即哭次也。此谓三年之丧而冠者,期以下见《曾子问》。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冠,古乱反。取,七句反。卒,子律反。)

  “末”,受服即葛之后也。“大功”言己服,“小功”言父服,错举互明之。“妇”,子妇也。小功可以取妇,大功则不可取,吉于冠、嫁也。“己虽小功”,父没之辞也。“冠”,自冠。“娶妻”,自娶。小功卒哭可以冠、娶,大功可冠而不可娶也。“下殇之小功”,本期服之亲,服虽五月而无受,故必终丧。“不可”者,冠、嫁、娶俱不可也,麻不可以接吉也。言下殇之小功,则上、中殇之大功可知。

  ▲右第三十一章。

  凡弁绖,其衰侈袂。(衰,仓回反。)

  “弁绖”,吊服,其衰有三,锡衰、缌衰、疑衰也。“侈”,张大而被于衣上也。“袂”,裒衣相属当腋者。凡衰之制,幅布当心,缀于衣上,其博四寸,左右辟领各四寸,衰不覆袂也。吊服之衰,不为辟领,以一幅博如其躯,侈加于袂上,哀轻则简而文也。

  ▲右第三十二章。

  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于其侧。(与,羊洳反。)

  “父有服”,功、缌及义服,己不从服者。“宫中”,谓同官居也。“与”,执习也。“乐”,琴瑟也。士无故不彻琴瑟,为所尊亲故变也。母妻之服,其私丧也。“声闻焉不举乐”,则宫中容有不相闻之处,举之可矣。“不于侧”,则虽声闻不避。

  大功将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绝乐。(辟,必益反。)

  “将至”,谓有是服者来诣己,已将命而未入也。“辟”,屏也,方弹而彻也。“不绝乐”者,方弹不辍,未弹则亦不奏也。凡习乐而客至者,不为中止,曲终而后肃之。

  ▲右第三十三章。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

  “兄弟”,谓有服之亲。“族人”,无服者也。“妻”,即姑姊妹也,其党不得为主。妇人既嫁从夫,非出则本宗义殊也。“东西”,左右也。“无有”,谓邻近素不相往来。二十五家为“里”。“尹”,里宰。

  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党。

  “主”,谓母家兄弟主之。“党”,昭穆所宜附者。此流俗之说,非礼也。

  ▲右第三十四章。

  麻者不绅。

  首绖则要必绖,必不大带而垂绅也。

  执玉不麻。

  宰受含玉则朝服是已。又大夫在聘而闻君薨,虽已服衰,聘享则必易吉服,凶不干吉也。

  麻不加于采。

  外服吊服,则内衣必素。

  ▲右第三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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