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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王制(10)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

  “君子”,有爵者。“徒行”,无车。“徒食”,无肉。老者以安饱为宜,不特为之子孙者当致孝以奉之,而苟所得为过于俭吝,以自劳困,亦非所以崇天年而自安其土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祭器不假”者,天子之大夫及诸侯之大夫有采地者也。诸侯之大夫无采地者,则以渐成之,“未成”,假之可也。不先造燕器,以专力于祭器,期必成尔。“燕器”,宾客之器;“不造”,则己所服用可知已。先王为天下制用,酌奢俭之中,使各修其应得,所以顺人情,行典礼,纳诸无过不及之地而为荡平之矩也。

  ▲右第三十章。此章承上章养老致孝而推言之,以记王者为下制用之礼;盖亦修礼明教齐政之事。文虽略举,而因此准之,则王制之施于下者可类通矣。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

  “里”,皆以田言之,九百亩为一里。地形龃龉,各截补如数也。凡此诸数,皆以开方法准之可知。九十亿者,十万为亿,九百万也。九万亿者,巨万为亿,九万万也。凡数有小有巨,十千为万,十万为亿,谓之小数。十千为万,万万为亿,谓之巨数。万亿者,别于小亿之名,犹言巨亿,以小亿计之,为九千亿,非谓万其亿也。记此以为建国受禄之张本。

  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千里而遥。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断,都管反。)

  恒山,在今山西浑源州。南河,河在南,在今卫辉、怀庆之间。江者,滨江为界,在今湖广荆、岳间。衡山,在今湖广衡山县。东河,河在东,在今河南归、睢间。东海,海在东,在今山东沂州、直隶、安东间。西河,河在西,在今山西河曲县境。流沙,在今甘州卫西。“近”,不足;“遥”,有余也。“不尽”者,谓中国之地,北有幽、蓟、忻、代,南有零、桂,东有登、莱,西有酒泉,不尽于上所记,而以此为率也。“八十万亿一万亿”,谓八十一万万也。再言“万亿”者,记巨数之法不以十统万亿,故别言之也。

  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泽、城郭、宫室、途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去,起吕反。)

  “方百里”,谓侯国也。“沟泽”,田间水道。“涂”,经涂。“巷”,曲巷。“去”,除也。此据建国之异说而言之也。封建以田制国,方百里之国授以提封万井,而山林、泽沟、城巷、官室不在算中。若以地界为率,则山泽所占广狭之殊相去倍蓰,或不逮三分之一,或倍过之,何以为准?且建国必因山川之形势,而非可蓦山跨水以求其必方。记者因世儒拘方之传说有如此者,聊为记之,实不然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当,丁浪反。)

  “今”,谓汉文武帝时;汉承六国亡秦之敝,苛取于民,短狭其步亩以厚敛之。文帝之世,群臣请改其制而谦让未遑,惟蠲除以为惠而已。至孝武之时,乃反古步法而加二百四十步为亩,施及于今矣。司马温公云周尺当今尺五寸五分弱,则八尺者宋尺四尺四寸弱,适当中人之一步矣。“东田”,犹言南亩,汉人名田之辞也。“百亩”,以开方积实算之。“百里”,以一方广径算之。然此所记,以其法算之而加减焉,皆不合,未知其解,或传写之讹也。今以开方算百亩,则古田百亩当汉初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以一方广径之积算百里,则古百里当汉初一百二十五里。若以开方计百里之田,则古百里之田九十亿亩当汉初田一百四十亿六万二千五百亩,以里法约之,得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井也。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余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余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余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

  此言八州州方千里封国之制,以开方积实法除之可知。大国三十,每国去田九百万亩,共去田二万七千万亩。次国六十,每国去田四百四十一万亩,共去田二万六千四百六十万亩。小国百二十,每国去田二百二十五万亩,共去田二万七千万亩。凡二百一十国,共去田八万零四百六十万亩,余田九千五百四十万亩。以里计地者,实以田计封,皆取足于九万亿亩之中者也。

  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于闲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

  “名山大泽不以封”,则方百里为田六十亿万之说不立矣。以间田禄有功之侯,所谓加地进律也。“削地”者,不敬之罚。间田之赋税,当其未赐则天子收之。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余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余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余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公地九,去田八千一百万亩。卿地二十一,去田九千二百六十一万亩。大夫地六十三,去田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万亩。共去田三万一千五百三十六万亩。余田五万八千四百六十四万亩,则以共官御及禄士。

  ▲右第三十一章。此章释第三章分地建国之制而以算法详之者也。自第三十章以上皆《王制》之正文,此章以下至末,则因前文名例之未悉者而为释之。古之著书者具有此体,前为经而后为传也。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八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食,祥吏反。)

  “诸侯”,侯国也。每食一人,给粟三十六鬴。其授田者,每食九人,而当公田百亩,则授以一井之地,以其公田为禄入也。

  次国之卿,命于其君者,如小国之卿。

  食百四十四人。

  ▲右第三十二章。释第一章侯国授禄之制。

  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于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于方伯之地。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天子之县内,视元士。(下“监”字,古衔反。为,于伪反。朝,直遥反。)

  三监之禄,薄于内大夫者,重内而抑外也。其爵尊于内大夫者,重王命也。“汤沐”,谓为次舍,治仪容也。“视元士”者,如附庸,方三十里,为田八十一万亩。

  ▲右第三十三章。释第三章第四章之制,而详其禄赐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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