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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王制(1)


  卢氏植曰:“汉孝文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今按篇内“狱成告于正”,“正”者,汉官也;又云“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今”者,汉制也,则卢氏之言信矣。当汉之初,秦禁初弛,《六籍》未出,《尚书》《周礼》《孟子》之书,学者或仅有闻者而不能尽举其全。文帝悯古王者经世之典湮没无考,故令博士诸生以所忆习辑而成篇,其于虞、夏、商、周宰制天下之大法,亦略具矣。其间参差不齐、异同互出,盖不纯乎一代之制,又不专乎一家之言,则时有出入,亦其所不免也。自今观之,有若驳而未纯,而当文献不足之时,节取以记四代之良法,传先圣之精意,功亦伟焉。至其孰为周制,孰为夏、殷之礼,固有难于缕析者,读者达其意而阙之,不亦可乎!程子曰:“其事固有不可一一追复。”盖至论也。凡三十五章。

  王者之制爵禄。

  “王者”,通三王而言。“制”,裁定而立为式也。“禄”之为言录也,录其功而赋之田与粟也。酒器容一升曰“爵”。先王祀于大庙,因行酬爵而授之命,故谓之“爵”。先言“禄”后言“爵”者,在其位则食其禄,年必五十而后赐爵也。

  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此言王者之制爵也。先言爵而后言禄,此以禄视爵者言之也。诸侯之上大夫即卿也。无中大夫者,诸侯之上大夫视天子之中大夫也。不言天子之卿、大夫、士者,于后见之。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此下四节皆言王者之制禄也。“田”,兼公田、私田而言。公田上所入,私田以养公田,故皆系之君之禄田为。“方”,开方也;其积实之数见后章。“不能”,不足也。“合”,会也;谓与朝贡之事也。“附于诸侯”者,以其贡赋稗益附近之大国而佐之受事也。“庸”,功也;谓效职贡之功也。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此言“田”者,皆专以公田言之,食其禄而不有其土也。若“视公、侯”者,公、侯提封万井,公田百万亩,则其禄亦百万亩也。余放此。“元士”,上士。“附庸”,大小无恒,此之田“视附庸”者,以降杀差之,其方三十里与;中大夫、下大夫、中士、下士,禄必有差,而此不言者,略文。此节言天子卿、大夫、士之禄制,而制爵之等亦见矣。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分,扶运反。食,祥吏反。差,叉宜反。)

  “制”,谓授田之制。“农田”,一夫之田。“百亩”,除一易再易而计其岁所实入也。“分”,所收粟之等也。一人之食,以中岁为率,月食三鬴,岁三十六鬴,鬴六斗四升,凡二百三十斗四升。古之量器,所容者约,大约抵今官斛八十斗有奇。“食九人”者,三百二十四鬴;余放此算之。“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工、贾、奄、系之属,其署有尊卑,局有闲冗,因以制其差也。凡此皆公田所入,公家敛之,以岁月颁之,而不分以田也。

  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诸侯之下士亦受禄而不分田,故孟子曰“惟士无田”,谓下士也。此惟诸侯之下士则然,若天子之下士,其禄厚,皆有禄田矣。其诸侯之庶人在官者,则同于天子,中士以上则分田以为禄,“倍下士”则授公田二百亩,为养公田者十六家也。余放此。“卿”,即上大夫。“四大夫”者,四下大夫也。大夫以下禄不以国小而减者,所入少,不可再减也。

  ▲右第一章。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当,丁浪反。)

  此承上章制爵而言诸侯之卿、大夫衣服丧祭之制,及见于天子使于邻国而待之之礼。“当”,犹如也,言其序立之处,劳燕赐赠之节相如也。前章言“诸侯之上大夫卿者,”谓诸侯之卿即上大夫;又言“下大夫”者,言诸侯之大夫皆下大夫,自受命于王而言也。此章复于卿分上中下之等,而大夫又有上下之异,就其国之分职而言也。凡此类皆杂引成文,不相为通,读者不必泥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

  “有”,谓备介数也。“数”,礼数。“上”,上士。“三分”,三分之一也;谓相去二等。惟上士为受命,则待之有恒礼。中士、下士不命,或使备未介,则各减于其上士之数,凡三分而得一也。中士、下士均为不命之微者,虽制禄分职有中、下之异而待之同,惟上士为殊耳。

  ▲右第二章。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

  中国三面接海,而云“四海”者,据居延为西海,斥大之辞也。“九州”,扬、荆、豫、青、兖、雍、幽、冀、并也。八州以为侯国,王畿当其一。“方”者,以方田之实言之,四方各千里,为方百里者百,为方一里者百万也。每一州不必皆齐截如数,但得提封百万井,即名为方千里矣。

  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有,于救反。间,户难反。下并同。)

  此言畿外八州侯封之制也。百里之国提封万井,三十国去田三十万井。七十里之国提封四千九百井,六十国去田二十九万四千井,五十里之国提封二千五百井,百二十国去田三十万井。合计二百一十国,去田八十九万四千井。余一十万六千井,所谓“其余”也。名山大泽不入田数,下与民共之,上以时人其财用于天子之玉府。“间田”,空间之以待庆赐也。州二百一十国,八州合得千六百八十国。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朌,布还反。)

  “方百里之国”,三公视侯者也。“七十里”,卿视伯者也。“五十里”,大夫视子、男者也。方百里之国九,去田九万井。方七十里之国二十一,去田一十万二千九百井。五十里之国六十三,去田十五万七千五百井。共去田三十五万四百井。余田六十四万九千六百井。下云“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而此公之国九,卿之国二十一,大夫之国六十三者,皆为有致仕者及其子之世禄也。以此推世禄之法,渐即于减,不然,则又不但于此而已。变“封”言“朌”者,内诸侯食侯国之禄而不嗣其社稷也。“禄士”之法视附庸,自五十里以下多少不等,大约八十一而三倍之,恒有二百四十三士之禄田也。“间田”,所以待王子弟之封者。县内提封百万井,去其中之百里万井以共官,余九十九万井皆朌禄之地,恒留有余以节宣之。又其余,则所谓“以为御”者是已。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与,羊洳反。)

  “千七百七十三国”,据周初千八百国而言之。然所谓千八百国者,封域大小固难书一,记者据拟为一定之制,恐当时固不能然。朱子所谓“建国必因山川形势,无截然可方之理”是已。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共,九容反。)

  “官”,诸侯百官之储□文书。“御”,天子冠昏丧祭、燕好服食之属也。百里之内不以朌,租税所入以待诸侯治官府。千里之内,内诸侯之职贡及间田之人,以供宗庙及上所用也。

  ▲右第三章。此章承第一章制禄而言王者分土建国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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