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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十论九



  诸侯贿而春秋始,大夫贿而春秋终。诸侯贿而天下无王,桓王始之也。大夫贿而天下无霸,晋昭成之也。齐桓起,诸侯不得以贿相援立;晋霸之未衰,大夫不得以贿交诸侯。既无王又不得霸,利人乘之为利,故鲁贿郑,宋贿鲁,郑贿宋,或移其土田,或迁其重器,乃至责而不偿,则奉之为词以相伐。当桓王之余,微桓、文,封建废矣。故逮乎范鞅、梁邱据之私鲁,荀寅之求蔡,范鞅之责宋,而天下复裂。呜呼!贿之败人,天下无极也。贿行,而封建不立矣。然而先王乂安天下之条理,于是而益著焉。

  贿以裂封建,而封建终以持贿。故春秋之世贿行于上,而犹尼于下。《春秋》之所纪,《诗》之所刺,无有责贿于民者也。非贿人之有忌于民,法持之也。井田未圮,则民无甚富;仕者世禄,则官无甚贫。官无甚贫,民无甚富,故虽有贿,人不取小腆之锱铢,以益其所本足。若许之田,郜之鼎,季孙之锦,乐祁之杨楯,皆阡陌之氓所必不得有,以应贿人之求者。故周之天下持之四百年,而桓、文犹足以治。逮商鞅之徒,破井田,右强豪,以恣淫民之富,而民始可以给贿人之求。贿人乃不责赂于诸侯,而责之民矣。不责贿于诸侯,故欲灭则灭之,而无容幸免;责之民,而民之憔悴于虐政者,极也。

  故或曰有治人无治法者,非也。治人之有,不敌贿人。无法以治,待之治人。乃治人之不可待,而贿人相寻。三代以下之天下,所以相食而不厌也。民穷而激为盗贼,民困而息肩于夷狄,盗与夷乃安坐而食民,悲夫!故后世之末造,虽得清慎之相,刚正之吏,终不能禁天下之贿,而多欲之桓、文则为之有余。得百治人不如一治法,谁谓其无治法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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