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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二十三论二十一


  道之诐也成乎邪,邪成乎乱。以卫鱄为信,以灵辄为义,以伍员为孝,而大乱极矣。

  卫侯之杀宁喜,过不在杀也。“政由宁氏,祭则寡人。”衎不杀喜,衎将续剽以死。即弗死,而卫移于宁矣。且喜固北面事剽,一旦志移于衎而推之刃,功虽在衎,私劳而已。已发之罪,弑君之贼也;未觉之恶,移国之贼也。国贼固然其可杀也。如鱄之志,怀其私惠,保贼为臣,举国授之,丧先公之守,而鱄乃以不失其信,安于卫而为卿,是鱄幸而喜杀以奔也。匪然,鱄之不为华歆、褚渊以终者几何邪?故鱄之信,不足为信也。背公死党,匹夫之谅而已矣。

  若夫鱄以失言为病,何病之晚也。善保信者,可生可死,而不可使为乱。卫侯之介鱄以命喜,命之以弑也。而其辞曰“政由宁氏”,之二言者,道之以逆,许之以窃,君言之不君,臣奉之不臣,友将之不友。呜呼!恶有与其臣言,使弑其君、擅其国而可以信守者乎?荀息之不食言,殉君也;鱄病失言,怙贼也。始之不择,继之必保,荀息且有白圭之伤,而况鱄乎?《春秋》书曰:“卫侯之弟与宋辰、秦鍼均恶。”其挟小信殉匪类,忘君亲而贼恩也。谷梁子曰:“鱄之去,合乎《春秋》。”吾未知奚以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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