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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二十三论十九


  “卫宁喜弑其君剽”,“其君”云者,喜之君也。“卫杀其大夫宁喜”,“其大夫”云者,卫侯衎之大夫也。喜其君,则弑者服辜;衎其大夫,则杀非讨贼矣。剽不可以为君者也,喜不可以为大夫者也。故喜之迎衎,正也;衎不杀喜,亦以私劳而废公法也。然则衎与喜,何如而可以免乎?

  夫不正于本而免于末,未有能胜者也。故为喜计者,殖之死,知剽之非所当君,则弗君之焉,可也。舍其家而亡,洁身而不知其余,正矣。《蛊》之上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善干蛊者也。弃剽不事,从衎于夷仪,图以与之俱入,可矣。《比》之彖曰:“不宁方来。”得所比者也。用斯两者,则喜可以不君剽,而抑可以不弑矣。

  为衍计者,喜之许迎己也,正名宁氏之为贼,弗纳而自求入焉,正矣。《诗》曰:“无纵诡随,以警无良。”昔诡随人,今诡随己,无良一也。诡者之随,若将浼己而不可纵也。受宁氏改过之请,使全剽而以公子处之可矣。《诗》曰:“君子如祉,乱庶遄已。”以祉已乱,未闻其以祸也。酌斯两者,喜固不得为贼,而衎亦可不杀矣。

  故介于乱,反于正,去于祸,从于福,斟酌于原始,姑为忍待而弗遽,非君子其孰能免哉!喜怙其九世之卿,不忍于宠禄,而求以盖逐君之恶,则恶益剧。衎沮于十有二年奔窜之苦,遽欲因不正以反,导人为乱以假之权。逮其末流,喜虽欲弗君剽而不得,衎虽欲以贼讨喜而固不能矣。正其本者,理不可据,先遏其欲。欲据于中,理以为名于外。虎其文,羊其鞟,将谁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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