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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十三论一


  君见弑,篡者不在国,则不坐篡者。故宋冯、晋夷吾不坐,而坐华督、里克。篡者在国,则坐篡者,故卫州吁、齐商人、鲁轨与接坐,而公子翚、仲遂、得臣、行父减。《春秋》之于内无达辞,由桓之正月不称王,见杀于齐而以地,知其坐轨以减翚矣。由仲遂、行父、得臣同词,而无首从,知其减三卿以坐接矣。

  然尤有辨。宣之坐也,减三卿以使宣当罪,而无穷宣之词。桓之坐也,穷讨贼之词以加之,则是桓之罪不啻宣也。君见弑而篡者在国,一也。乘间侥幸以弑且篡者,不穷其辞;处心积虑必篡故弑者,穷其词。呜呼!此《春秋》之法所由异于一切也与!

  夫使乘间侥幸以弑且篡者,同于处心积虑之元憝,犹之可也。乃使处心积虑必篡故弑之元憝,同于乘间侥幸之贼一切受法,则重于彼而此不适重矣,奚可哉?故夫立法以定刑,一切以为严重,将以震天下,而大奸覆以不惧。大奸之惧,惧《春秋》焉耳。是以刑不綦果而綦慎;慎不轻果,所以致果也。减宣而有留词,桓之辜乃以不赦,慎故不可复逃也。一切者惟其不慎,不慎则陷入者有挟以鸣。陷入者有所鸣,而当辜者亦因以鸣。枝叶长,辩驳繁,杀日积而民愈犯。申商之法,怨有余而惧不足,无他,不慎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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