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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公三十一论二十六


  恶之尤者,则目言之:王之杀佞夫,郑之克段,晋之杀申生,宋之杀痤是也。卫侯杀武,削而不书,故知许卫侯之杀也。许卫侯之杀武,不许郑伯之克段,段未篡也。未成乎篡,可以全恩;已成乎篡,可以伸义。故兄弟父子之间,莫大于先造逆节,而罪坐为主矣。

  段之逼,武之篡,皆有挟焉,而所挟者别。段挟母以逼兄,母之志可伸者也,而寤生为忍;武挟晋以篡君,晋之志不可厌者也,而叔武为贼,允矣。叔武惩卫侯之失,摄国以守,下晋以请复其君,正也。惧宗社之亡,立乎其位,亢晋而仇之,犹之可也。挟好于晋,受晋命以位,幸兄之不返而窃国焉,人理灭矣。且卫侯之失国,亦谋国之不臧,而非若太康之从欲,厉王之播虐也。外得罪于伯国,而内无大咎于先君,其君若臣,共谋一国,而托之不固,谋之既败,专委罪于一人,为臣子者,方卖主外市,挟仇敌以夺其位,叔之逆百于段,而奸倍于象。虽有仁人,不能为之庇矣。

  藉舜之处此也,则如之何?曰:缓追逸贼,亲亲之道正,于此焉宜矣。不取杀弟之恶,加之不能如舜之卫侯,无求备也。义重于讨贼,故于讨之者无求备焉。《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惧此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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