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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十四论九


  子曰:“行夏之时。”言王者受命创制,必革周历而从夏,则周历之失也久矣。故善治历者,因天之理;乱七政者,因人之数。日食而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夫日月之合,何以知其合哉?毋抑以食知之。置朔于食之前,置朔于食之后,其以何者为朔哉?曾不之正,而相承以误者数百年,周历乱矣。故曰“夏数得天”,言周历之不得天也。不得天,胡以历为?夫周历之所以乱者,尊人之数而屈天之理也。尊数而屈天,侮天者也。后之言历者,或以律,或以易,迁天以就其八十一、四十九之数,而朔有非天朔者积。朔非天朔,而闰之非天闰者抑积矣。

  呜呼!天之理固一贯也,然岂滞形滞数而无参差互成之妙哉!区区得一隅之法象,举凡天下之理数悉以此而范之,天且从其私意而不得以伸其固然,而况于人事之与物理?故曰:所恶于执一者,为其贼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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