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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十四论一


  有质以生文,有文以立质。质者,人事之资也。质生文者,后质而生既有资矣,则文居可损可益之间,宁无益也?文立质者,即以其文为质,而以为人事资于此而废文,是废质而事不立矣。古之帝王于质文之间,有益焉有损焉者,后质之文也;有益焉则不可损焉者,因文之质也,汉建元之建年号是已。

  古者编年而无号,非欲损之,未益而已矣。未益则文既不生,质亦不立。质之未立,事亦无资,故有待于益,无可必损。拘者执古之未益以为必损,不亦过乎?古者封建以公天下,天子、诸侯各编年,而不一其系,则不得殊号以裂天之岁月。然而天子为天下王,夷其编年无殊于诸侯,其犹未之备邪?夫年以纪时,时以缀事,事以立程。编年而建之号,岂徒文哉!绌陟之所课,出纳之所要,要质之所剂,功罪之所积,刑名之所折,覆按之所稽,皆系此矣。

  以日为程,则今之朔乱于去月之初;以月为程,则今之正乱于往岁之正。朔穷于三十,甲子穷于六十,月穷于十二。故以年冠月,以月冠日,而后记差可久,行差可远。然其以年编也,以甲子纪,则亦穷于六十。以君之初终纪,而久者五六十年,下逮十年,或四三年,抑或逾年而易,则今兹之元抑乱于先君之元,奸者伏奸,讼者积讼;即莫之奸讼,而心目之眩,亦府史之不给也。故编年以资用,莫如建号之宜,简而文也。不知者以为文,知其得失者以为质也。号建,而前之千岁,后之千岁,月日之所系,事之所起止,源流之所因革,若发就栉,一彼一此不纷矣;若珠就贯,一上一下相承矣。乃为之忧曰:“历世无穷,而美名有尽。”信美名之有尽也,不审而同于往代,其以视诸数十年间,元年沓至而无可别白者,不犹愈乎?

  今天下一而郡国合,文籍繁而舞法者滋。浸令删去名号,互混相仍,启其疑端,引其奸罅,即有察吏,然后从而刑之,刑愈繁而变愈甚矣。迩之不记,何以及久?近之不行,何以致远?无已,而以先君之谥号冠诸其上,则鬻驴之券,判淫之牍,皆载九庙之声灵于其上,不已辱乎?审乎文质经纬之妙以知变通,不以《春秋》编年之法例后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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