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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地官二(2)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菜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二百亩,馀夫亦如之。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及其六畜车辇,辨其老幼废疾,与其施舍者,以颁职作事,以令贡赋,以令师田,以起政役。

  遂人既登其夫家众寡六畜车辇,遂师又以时登,则遂师登之于遂人,遂人登之于小司徒。

  若起野役,则令各帅其所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诛之。

  乡师致民,以司徒之大旗。遂人所谓大旗,亦司徒之大旗。于是建焉,于遂言遂之大旗,则乡可知;于乡言司徒之大旗,则遂亦可知。

  凡国祭祀,共野牲,令野职。凡宾客,令修野道而委积。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绋;及窆,陈役。凡事致野役,而师田作野民,帅而至,掌其政治禁令。

  遂师,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以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施舍与其可任者;经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数而任之,以征财征。

  经牧其田野,犹小司徒所谓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不言井,则以下言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数而任之故也。

  作役事,则听其治讼,巡其稼穑,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时事。

  凡国祭祀,审其誓戒,共其野牲,入野职野赋于玉府;宾客,则巡其道修,庀其委积;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帟先,道野役;及窆,抱磨,共丘笼及蜃车之役;军旅、田猎平野民,掌其禁令,比叙其事而赏罚。

  幕人,大丧共帷幕帟绶。今此幄帟非幕人所共矣。道野役,帅以至墓。磨者,适历执绋者名也。丘笼之役,竁复土也,其器曰笼。蜃车,柩路也;柩路载柳四轮,迫地而行,有似于蜃,因取名焉。行至圹,乃说,更复载龙簹,蜃车,载祇圹之蜃者。

  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以教稼穑,以稽功事,掌其政令戒禁听其治讼。令为邑者岁终则会政致事。正岁,简稼器,修稼政,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甿,明其有功者,属其地治者。凡为邑者,以四达戒其功事,而诛赏废兴之。

  凡国之政令,自王达之于大司徒,自大司徒达之于遂人,自遂人达之于遂大夫,自遂大夫达之于为邑者,此之谓四达〔此注据《订义》增〕。

  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遂官各降乡一等,其官亦各降焉。故州谓之长,县与党同谓之正,鄙与族同谓之师。移执事,若遂师所谓巡其稼穑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时事也。

  鄙师,合掌其鄙之政令祭祀。凡作民,则掌其戒令。以时数其众庶,而察其美恶而诛赏。岁终,则会其鄙之政而致事。

  长,各掌其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若作其民而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若岁时简器,与有司数之。凡岁时之戒令,皆听之,趋其耕耨,稽其女功。

  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

  邻长,掌相纠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赞;徙于他邑,则从而授之。

  旅师,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凡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美恶为之等。

  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者,聚此三粟而用以颁以散也〔王氏与之曰:郑氏改“而”为“若”,无义。王氏连上读之,为是〕。施其惠,若民有艰厄,不责其偿;散其利者,资之以利;本业者,又散以与之〔“资之”以下,据《订义》增〕。

  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勣辇,帅而以至,治其政令,以听于司马。大丧,帅蜃车与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听于司徒。

  丘之政令,司徒所掌;乘之政令,司马所掌;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耳。丘言其地,乘言其赋。所谓同,则丘地也;所谓徒役勣辇蜃车,则乘赋也。其作而帅以至,掌其政令,以听于司马司徒,则所谓令丘乘之政令也。

  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凡其余聚,以待颁赐。

  稍聚者,所聚稍给之物;甸聚者,所聚甸赋之物;余聚者,所聚经用之余物。颁赐,用财之余事,故以余聚待之。

  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宾客,共其刍薪;丧纪,共其薪蒸木材;军旅,共其委积薪刍、凡疏材,共野委兵器,与其野囿财用。凡军旅之宾客馆焉。

  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

  均人无所不均,故曰均地政。土均虽有及乎地征,然以土为主,未及乎均人,故言平土地之政。有职必有事,有事必有职。均人均地职而不均地事,土均均地事而不均地职。均人均力政,不均地贡;土均均地贡,不均力政者;互见也〔“有职”以下,据《订义》增〕。

  以和邦国都鄙之政令刑禁,与其施舍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美恶为轻重之法而行之,掌其禁令。

  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凡粪〔《释文》作“蒨”〕种,褷刚用牛,赤缇用羊,坟壤用麋,渴泽用鹿,咸泻用貆,勃壤用狐,埴垆用豕,彊临用蕡,轻絪〔《释文》作“粪土”,与篆体合〕用犬。

  粪种,以粪粪之。唯用蕡,非以粪,而亦谓之粪者,其用之也,亦如以粪粪之〔此注据《订义》增〕。

  稻人,掌稼下地,以潴畜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浍写水,以涉扬其芟作田。

  以潴畜水,待旱也;以防止水,待水也〔此注据《订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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