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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天官五(1)


  大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

  九功,九职之功也,在大宰曰九职,则以任万民故也;在大府、内府、司会曰九功,则大府内府以受货贿,司会以令财用也。颁其货于受藏之府,则将以化之也,故使受藏之府藏之。颁其贿于受用之府,则将以用之也,故使受用之府有之。化之之谓“货”,有之之谓“贿”。受藏之府,则若职内掌邦之赋入者是也。受用之府,则若职岁掌邦之赋出者是也。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职事者,受财用焉。凡颁财,以式法授之。

  颁财以式法授之者,以式授之,使知所用;以法授之,使知所治。

  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余之赋,以待赐予。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凡万民之贡,以充府库;凡式贡之余财,以共玩好之用;凡邦之赋用取具焉。岁终,则以货贿之入出会之。

  角人、羽人、掌葛,皆征财物于农,以当赋之政令,则九赋宜皆听民各以其物当赋,而所以待邦用,宜各因其物之所多以便出赋之人。关市邦中,商旅所会,共王膳服及宾客所须者,百物珍异于是乎在。故“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关市邦中皆商旅所会,而独以关市待王之膳服,则凶荒札丧,关市无征,而王于是时,亦不举而素服,所赋所待,宜各从其类故也。丧纪所用,苇蒲蜃物荼葛木材之属,出于山泽为多,故“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四郊于国为近,近者可使输重,故“四郊之赋以待稍秣”。邦县于国为远,远者可使输轻,故“邦县之赋以待币帛”。稍秣币帛,夫家而有之;故便其远近而已。邦都则其地尤远,而公卿王子弟所食也。王于祭祀欲致远物,且获亲贵之助焉,故“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家削邦甸,比四郊为远,比县都为近,匪颁工事,则杂出远近之物,故“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赐予则用财之余事,故“币余之赋以待赐予”。“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者,哀邦国之祸灾,宜以其所贡焉。“凡万民之贡以充府库”者,王以治民为施,民以养王为报,则充府库宜以万民之贡也。“凡式贡之余财以共玩好之用”者,惟玩好之用,宜以余财而已。然待吊用以邦国之贡,而邦国之贡非特以待吊用;充府库以万民之贡,而万民之贡非特以充府库;共玩好之用以式贡之余财,而式贡之余财非特以共玩好之用。盖大府之藏,“凡邦之赋用取具焉”,则九赋之所待,亦犹是也。于玩好之用言“共”者,“式贡之余财”以待邦之众,故非以待玩好之用;有玩好之用,则于是共之而已。大府所待先后,与九式所序不同,则大府掌财用之官,知以其职严事王而已,故“以待王之膳服”为先,其余则杂而无序,与内史八柄莫知先后同意。九式所谓羞服,凡羞服皆在是矣。大府所谓膳服,则唯王之膳服,又其所膳则六牲而已,羞不与焉。九式所谓刍秣,则非稍也。大府所谓稍秣,则有稍而无刍。刍式所用,则委人所敛是也。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王齐,则共食玉。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

  《考工记》,玉人之事,大圭长三尺,天子服之。服玉,则大圭之属是也。佩玉,则珩璜琚瑀之属是也。珠玉,则珠也,玉也,凡以共王之用者。食玉,则其食之盖有法矣。北齐李预尝得食法,采而食之,及其死也,形不坏而无秽气,是食玉之所养可知矣。

  掌王之燕衣服、衽席、床第、凡亵器。若合诸侯,则共珠槃玉敦。

  盟必割牛耳取血,相与歃之。牛耳以示顺听,血则告幽之物,示信之由中也。珠槃、玉敦,盖歃血之器也。珠,阴精之所化;玉,阳精之所生。以阴阳之精物为器,又使掌王生服死含之物者共焉,则示诸侯以信之至也。

  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

  玉府既言“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内府又言“凡王及冢宰好赐予则共之”者,凡王以玉府所受好赐,则玉府共之;凡王以内府所受好赐,则内府共之。

  内府,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凡适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则共之。

  外府“待邦之用”,则经用而已。内府“待邦之大用”,则大故大事所用也。“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则共之”者,冢宰所予,有不可以言赐者,故谓之“好赐予”。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宾客、丧纪、会同、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用。凡邦之小用皆受焉。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之服不会。

  使外府“共王及后、世子衣服之用”者,外府所待邦用皆有法,欲王及后世子非法弗服故也。《诗序》曰“古者长民,衣服不贰,从容有常,以齐其民,则民德归一矣”。其诗所言,主于都人士女衣服之一而已。然则王及后、世子衣服,岂可以非法也?“凡祭祀宾客丧纪会同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用”,疑“之财用”三字为衍。币则共以为礼币,赍则共以为行赍。

  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以九赋之法,令田野之财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职之财用。以九式之法,均节邦之财用。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

  以三考之为参,以两考之为互。逆邦国都鄙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又考其岁月日成,则四国之治皆可知也。然后以所知“诏王及冢宰废置”。

  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

  九正,九职之正也。九事,九职之事也。正也,事也,与《酒诰》“有正有事”同义。司书掌九职,则以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财器械田野夫家六畜之数故也。掌九正九事,则以凡税敛者受法焉,凡邦治考焉,故也。“叙其财”,则叙掌事者之财,以知其所余;“受其币”,则受官府都鄙凡用邦财者之币。“使入于职币”,则所余及币皆使入于职币也。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征令。

  所谓“大计群吏之治”,则计其所治民财器械之数,孰备孰乏,田野夫家六畜山林川泽之数,孰治孰废,孰登孰耗而已。故大计群吏之治,则“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凡在民者,皆知其数,然后知群吏征令有当否。知其有当否,然后可得而治正也。

  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则入要贰焉,凡邦治考焉。

  要贰者,物数之要,要书之贰也。

  职内,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以逆邦国之赋用。凡受财者,受其贰令而书之。及会,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而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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