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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3)


  夫破坏之革命成功,而建设之革命失败,其故何也?是知与不知之故也。予之于破坏革命也,曾十起而十败者,以当时大多数之中国人,犹不知彼为满洲之所征服,故醉生梦死,而视革命为大逆不道。其后革命风潮渐盛,人多觉悟,知满清之当革,汉族之当复,遂能一举而覆满清,易如反掌。惟对于建设之革命,一般人民固未知之,而革命党亦莫名其妙也。夫革命事业,莫难于破坏,而莫易于建设,今难者既成功,而易者反失败,其故又何也?惟其容易也,故人多不知其必要而忽略之,此其所以败也。何以谓之容易?因破坏已成,而阻力悉灭,阻力一灭,则吾人无所不可,来往自由,较之谋破坏时,稍一不慎则不测随之之际,何啻天渊。然吾人知革命排满为救国之必要,则犯难冒险而为之,及夫破坏既成,则以容易安全之建设,可以多途出之,而不必由革命之手续矣,此建设事业之所以坠也。

  今以一浅显易行之事证之。吾人之立同盟会以担任革命也,先从事于鼓吹,而后集其有志于天下国家之任者,共立信誓,以实行三民主义为精神,以创立中华民国为目的。其不信仰此信条当众正式宣誓者,吾不承认其为革命党也。其初,一般之志士莫不视吾党宣誓仪文为形式上之事,以为无补于进行。为数年之间,革命党之势力膨胀,团体固结,卒能推倒满清者,则全赖有此宣誓之仪文,以成一党心理之结合也。一党尚如此,其况一国乎!

  常人有言,中国四万万人实等于一片散沙,今欲聚此四万万散沙,而成为一机体结合之法治国家,其道为何?则必从宣誓以发其正心诚意之端,而后修、齐、治、平之望可几也。今世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也。故其对于入籍归化之民,则必要其宣誓表示诚心,尊崇其国体,恪守其宪章,竭力于义务,而后乃得认为国民;否则终身居其国,仍以外人相视,而不得同享国民之权利也。其对于本国之官吏、议员,亦必先行宣誓,乃得受职。若遇有国体之改革,则新国家之政府,必要全国之人民一一宣誓,以表赞同,否则且以敌人相待,而立逐出境也。此近世文明法治之通例也。请观今回战后,欧洲之新成国家、革命国家,其有能早行其国民之宣誓者,则其国必治;如有不能行此、不知行此者,则其国必大乱不止也。中国之有今日者,此也。

  夫吾人之组织革命党也,乃以之为先天之国家者也,后果由革命党而造成民国。当建元之始,予首为宣誓而就总统之职,乃令从此凡文武官吏军士人民,当一律宣誓,表示归顺民国,而尽其忠勤。而吾党同志悉以此为不急之务,期期不可,极端反对,予亦莫可如何,始作罢论。后袁世凯继予总统任,予于此点特为注重,而同人则多漠视。予以有我之先例在,决不能稍事迁就,而袁氏亦以此为不关紧要之事也,故姑惟予命是听,于是乃有宣誓服膺共和、永绝帝制之表示也。其后不幸袁氏果有背盟称帝之举,而以有此一宣誓之故,俾吾人有极大之理由以讨罚之;而各友邦亦直我而曲彼,于是乃有劝告取消之举。袁氏帝制之所以失败者,取消帝制为其极大之原因也。盖以帝制之取消,则凡为袁氏爪牙各具王侯之望者,亦悉成为空想,而斗志全消矣。此陈宦所以独立于四川,而袁氏即以此气绝也。

  帝制之所以不得不取消者,以列强之劝告也。列强之所以劝告者,以民党之抵抗袁氏有极充分之理由也。而理由之具体,而可执以为凭,表示于中外者,即袁氏之背誓也。倘当时袁氏无此信誓,则其称帝之日,民党虽有抵抗,而列强视之,必以民党愚而多事,而必无劝告之事;而帝制必不取消,袁氏或不致失败。何也?盖袁氏向为君主之臣仆,而不主张共和者也;而民党昧然让总统于袁,已自甘于牺牲共和矣。既甘放弃于前,而反争之于后,非愚而多事乎?惟有此信誓也,则不然矣。故得列强之主张公道,而维持中国之共和也。由是观之,信誓岂不重哉!

  乃吾党之士,于民国建设之始,则以信誓为不急之务而请罢之,且以予主张为理想者,则多属乎此等浅近易行之事也。夫吾人于结党之时已遵行宣誓之仪矣,乃于开国之初,与民更始之日,则罢此法治根本之宣誓典礼,此建设失败之一大原因也。倘革命党当时不河汉予言,则后天民国之进行,亦如先天组党之手续,凡归顺之官吏、新进之国民必当对于民国为正心诚意之宣誓,以表示其拥护民国,扶植民权,励进民生;必照行其宣誓之典礼者,乃得享民国国民之权利,否则仍视为清朝之臣民。其既宣誓而后,有违背民国之行为者,乃得科以叛逆之罪,于法律上始有根据也。如今之中华民国者,若以法律按之,则只有少数之革命党及袁世凯一人曾立有拥护民国之誓,于良心上、法律上皆不得背叛民国,而其余之四万万人原不负何等良心法律之责任也。而昔日捕戮革命党之清吏,焚杀革命党之武人,与夫反对革命党之虎伥,今则䩄然为民国政府之总长、总理、总统,而毫无良心之自责、法律之制裁,此何怪于八年之间而数易国体也!

  夫国者,人之积也。人者,心之器也。国家政治者,一人群心理之现象也。是以建国之基,当发端于心理。故由清朝臣民而归顺民国者,当先表示正心诚意,此宣誓之大典所以为必要也。乃革命党于结党时行之,于建国时则不行之,是以为党人时有奋厉无前之宏愿魄力,卒能成破坏之功,而建国后则失此能力,遂致建设无成,此行与不行之效果也。所以不行者,非不能也,坐于不知其为必要也。故曰能知必能行也,理想云乎哉?革命党既以予所主张建设民国之计划为理想太高,而不知按照施行,所以由革命而造成此有破坏、无建设之局,致使中国人民受此八年之痛苦矣。

  然而民国之建设一日不完全,则人民之痛苦一日不息,而国治民福永无可达之期也。故今后建设之责,不得独委之于革命党,而先知先觉之国民当当仁不让而自负之也。夫革命先烈既舍身流血,而为其极艰极险之破坏事业于前矣,我国民宜奋勇继进,以完成此容易安全之建设事业于后也。国民!国民!当急起直追,万众一心,先奠国基于方寸之地,为去旧更新之始,以成良心上之建设也。予请率先行之。誓曰:

  孙文正心诚意,当众宣誓:从此去旧更新,自立为国民;尽忠竭力,拥护中华民国,实行三民主义,采用五权宪法;务使政治修明,人民安乐,措国基于永固,维世界之和平。此誓!

  中华民国八年正月十二日孙文立誓

  此宣誓典礼,本由政府执行之,然今日民国政府之自身尚未有此资格,则不得执行此典礼也。望有志之士,各于其本县组织一地方自治会,发起者互相照式宣誓;会成而后,由会中各员向全县人民执行之,必亲笔签名于誓章,举右手向众宣读之。其誓章藏之自治会,而发给凭照,必使普及于全县之成年男女。一县告竣,当助他县成立自治会以推行之。凡行此宣誓之典礼者,问良心,按法律,始得无憾而称为中华民国之国民,否则仍为清朝之遗民而已。民国之能成立与否,则全视吾国人之乐否行此归顺民国之典礼也。爱国之士,其率先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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