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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火三


  或问:水火二气均平布空,宜亦均平附物也,乃金中似饶水意,而木内独具火精,此非彰明较著者乎?其布空也,得毋似其托物乎?

  曰:惟其附物之均平,而吾乃悟通于布气也。太清之上,二气均而后万物生;重泉之下,二气均而后百汇出。凡世间有形之物,土与金木而已。今夫以土倚土不得水,而以金倚土则水生,是金中有水也。以石磨石不得火,而以金击石则火出,是金中有火也。

  至于木生于地下,长于空中,当其斧斤未伐,霜雪未残之时,所谓木之本来面目也。二气附丽其中,铢两分毫,无偏重也。取青叶而绞之,水重如许,取枯叶而燃之,火重亦如许也。及其斩根诛梗之后,悬于火上而不得燃者,其身火情水性正相衔抱而未离,不暇从朋于外至也。炽于日之中,火之侧,风之冲,渐引水神还虚而去,而木方克燃。或火力未甚多,日光尚少射,风声不频号,水性去九而尚存其一,犹且郁结而为烟。焚木之有烟也,水火争出之气也。若风日功深,水气还虚至于净尽,则斯木独藏火质,而烈光之内,微烟悉化矣。夫二气五行之说,至此而义类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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