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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别五


  其五曰无责难。无责难者,将有所深责也。昔者圣人之立法,使人可以过,而不可以不及。何则?其所求于人者,众人之所能也。天下有能为众人之所不能者,固无以加矣,而不能者不至于犯法。夫如此而犹有犯者,然后可以深惩而决去之。由此而言,则圣人之所以不责人之所不能者,将以深责乎人之所能也。后之立法者异于是。责人以其所不能,而其所能者,不深责也。是以其法不可行,而其事不立。

  夫事不可以两立也,圣人知其然,是故有所取,必有所舍;有所禁,必有所宽。宽之则其禁必止,舍之则其取必得。今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长吏举之。又恐其举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长吏任之。他日有败事,则以连坐。其过重者其罚均。且夫人之难知,自尧舜病之矣。今日为善,而明日为恶,犹不可保,况于十数年之后,其幼者已壮,其壮者已老,而犹执其一时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过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强为善以求举。惟其既已改官而无忧,是故荡然无所不至。方其在州县之中,长吏亲见其廉谨勤干之节,则其势不可以不举,彼又安知其终身之所为哉?故曰今之法责人以其所不能者,谓此也。

  一县之长,察一县之属。一郡之长,察一郡之属。职司者,察其属郡者也。

  此三者,其属无几耳。其贪其廉,其宽猛,其能与不能,不可谓不知也。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瘠,是可复以为牧人欤?夫为长而属之不知,则此固可以罢免而无足惜者。今其属官有罪,而其长不即以闻,他日有以告者,则其长不过为失察。而去官者,又以不坐。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职司察其属郡,郡县各察其属,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罚之甚轻,亦可怪也。

  今之世所以重发赃吏者,何也?夫吏之贪者,其始必诈廉以求举,举者皆王公贵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者莫不爱其同类等夷之人,故其树根牢固而不可动。连坐者常六七人,甚者至十馀人,此如盗贼质劫良民以求苟免耳。为法之弊,至于如此,亦可变矣。

  如臣之策,以职司守令之罪罪举官,以举官之罪罪职司守令。今使举官与所举之罪均,纵又加之,举官亦无如之何,终不能逆知终身之廉者而后举,特推之于幸不幸而已。苟以其罪罪职司守令,彼其势诚有以督察之。臣知贪吏小人无容足之地,又何必于举官焉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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