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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后或问上


  或问:“为人后者,不绝其所生之亲,可乎?”

  曰:“可矣。古之人不绝也而降之。”

  “何以知之?”

  曰:“于经见之。”

  “何谓降而不绝?”

  曰:“降者所以不绝也,若绝则不待降也。所谓降而不绝者,礼为人后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为期,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

  问者曰:“今之议者以谓为人后者,必使视其所生若未尝生己者,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若于所后父为兄,则以为伯父;为弟,则以为叔父。如此,则如之何?”

  余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苟如其说,没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则宗后世数,各随其远近轻重,自有服矣,圣人何必特为制降服乎?此余所谓若绝则不待降者也。稽之圣人则不然。昔者圣人之制礼也,为人后者,于其父母不以所后之父尊卑疏戚为别也,直自于其父子之间为降杀尔。亲不可降,降者降其外物尔,丧服是也。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为之屈尔,屈于此以申于彼也。生莫重于父母,而为之屈者,以见承大宗者亦重也。所以勉为人后者,知所承之重,以专任人之事也。此以义制者也。父子之道,天性也。临之以大义,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于至仁,则不可绝其天性。绝人道而灭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为也。故圣人之于制服也,为降三年以为期,而不没其父母之名,以著于六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以见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没也。此所谓降而不绝者,以仁存也。夫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遂,为子于此,则不得为子于彼矣。此俚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一切之论,非圣人之言也,是汉儒之说也,及众人之所能道也,质诸礼则不然。方子夏之传《丧服》也,苟如众人一切之论,则不待多言也,直为一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则自然视其父母绝若未尝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矣。奈何彼子夏者独不然也?其于传经也,委曲而详言之,曰‘视所后之某亲’。某亲则若子,若子者,若所后父之真子以自处,而视其族亲,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也。故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犹嫌其未备也,又曰‘为所后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详矣。独于其所生父母不然,而别自为服,曰‘为其父母报’。盖于其所生父母不使若为所后者之真子者,以谓遂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则视其所生如未尝生己者矣,其绝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圣人亦所不为也。今议者以其所生于所后为兄者遂以为伯父,则是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矣。为伯父则自有服,不得为齐衰期矣,亦不得云‘为其父母报’矣。凡见于经而子夏之所区区分别者皆不取,而又忍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此大义也,不用礼经而用无稽之说可乎?不可也。”

  问者曰:“古之人皆不绝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

  曰:“是何言欤?今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于古焉。今《开宝礼》及《五服图》,乃国家之典礼也,皆曰‘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齐衰期’,服虽降矣,必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在也。‘为所后父斩衰三年’,服虽重矣,必为义服者,示以义制也。而律令之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质于礼经皆合,无少异。而《五服》之图又加以心丧三年,以谓三年者父母之丧也,虽以为人后之故,降其服于身,犹使行其父母之丧于其心,示于所生之恩不得绝于心也。则今人之为礼,比于古人又有加焉,何谓今人之不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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