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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查奸夷化林治等曾否回国由


  (己亥三月廿七日衔)

  谕原商伍敦元、卢文蔚,暨总散各商知悉:

  照得前于道光十六年间,给事中许具奏奸民贩卖鸦片,收银给单取土,则有坐地夷人各缘由,钦奉谕旨,严查具奏等因,经本部堂将该夷商它文、化林治、噶唔、轩尔土、打打啰、查吨、颠地、单拿等,勒令依限回国下澳,恭折具奏。嗣据该商等禀报:

  化林治一名,于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搭轩船回国;轩尔土一名,于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澳居住,各在案。兹查该商所造住馆夷册内,尚有化林治之名,而轩尔土一名,前此禀报下澳,现送册内虽无其名,究竟该夷下澳后,曾否续已回国,抑现尚在澳居住,均应查明禀复核办。合就谕饬。

  谕到,该原商等即便遵照,立即查明该夷化林治,前已据报回国,何以尚在省城夷馆居住,前经本大臣本部堂开单谕令暂留颠地等十六名内之化林治,是否即系其人,何以尚未附搭回国?抑系随后复来,或竟另有其人?其轩尔土一名,是否尚在澳门居住,曾否回国,如果业已回国,何以未据该商等禀报?逐一确切查明,限文到三日内,明白禀复核办,毋得瞻徇饰延,致干未便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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