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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


  ▼附录:关于退位的各种优待条件

  甲、关于清帝退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第一款 清帝逊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以待遇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 清帝逊位之后,其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
  第三款 清帝逊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照常留用。
  第四款 清帝逊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保护。
  第五款 清德宗陵寝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 清帝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 原有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之公权及其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律保护。
  四、清皇族免兵役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皆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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