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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


  ▼附录:宪法十九信条

  第一条 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中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之弹劾,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的解散。
  第十条 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之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讲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由国会追认之。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之预算,未经国会议决,不得适用前年度预算;又预算案内之规定岁出,预算案所无者,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依国会之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 国会之议决事项,皇室颁布之。
  第十九条 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这种信条,除了立宪派藉以扶助袁世凯、袁世凯藉以取得组阁的全权外,对于缓和革命派心理的方面,没有发生一点效力。这种信条颁布的那天,就是黄兴到武昌就任革命军总司令誓师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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