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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酌改法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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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钧函并丁韪良等译汉六条,谨聆一切。当交德璀琳及素通法文之罗臻禄、罗丰禄、马建常等与林椿、微席叶逐句逐字校对讲解,两日粗订大略,十三巳刻,邀请巴使来署,再三讨论,酌改数处,已议明以此作为定本。谨照钞奉呈察核。内与原文稍异者,即在各条上面注明,惟第九款台澎退兵一节,据巴使面称:孤拔拟先退基隆,至多不过十五日。其由基隆撤至澎湖辎重人数较多,恐一个月内,澎湖尚难退尽。须求宽展旬日。容电询孤拔酌定,再于画押后备文照知等语。鸿章等虽未遽允,然宣光以西,滇军撤回,彼已允展十日,若援例固请,届时似可酌展数日,总以克期退尽为要义耳。 巴使送来第五、六条汉文,与尊处核定原文间有不符。第五条流弊尤多。据称法文、汉文,均于十二日寄交赫德。顷已电请饬丁韪良、赫德详加核对,如其所译汉文与所寄法文无误,应令赫德检查原寄法电及法国当日覆电,是否与巴寄法文吻合?互相考订,前后必有一误。如明订“其地”句下,添出通商码头之数若干及酌量内地现有章程办理,远不若原文之崭截,将来必多借口。 至沿海口岸,各国多有租界,地方官一切不能过问,流弊甚大。彼又欲将所得利益,一体均沾,尤不可不杜其渐。第六条比照通商口岸税则减少,不若原文较减二字,尚有分寸。均祈卓裁,设法挽回。傥法文实系如此,能否令赫德电商外部酌删之处,并求核示,缘前六条每欲添易字句,巴等坚称法廷来电,经两国国家商定,一语不可动移,若删改原文,仍非赫德转电外部不可,非鸿章等所能为力也。再第五、六条法文,巴使并未送交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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