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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九


  张完质舍人言,有与狐为友者,将商于外,以家事托狐。凡火烛盗贼,皆为警卫;童婢或作奸,皆摘发无遗。家政井井,逾于商未出时。惟其妇与邻人昵,狐若勿知。越两岁,商归,甚德狐。久而微闻邻人事,又甚咎狐。狐谢曰:“此神所判,吾不敢违也。”

  商不服曰:“鬼神祸淫,乃反导淫哉?”

  狐曰:“是有故。邻人前世为巨室,君为司出纳,因其倚信,侵食其多金。冥判以妇偿负,一夕准宿妓之价销金五星,今所欠只七十余金矣。销尽自绝,君何躁焉?君倘未信,试以所负偿之,观其如何耳。”

  商乃诣邻人家曰:“闻君贫甚,仆此次幸多赢,谨以八十金奉助。”

  邻人感且愧,自是遂与妇绝。岁暮,馈肴品示谢,甚精腆;计其所值,正合七十余金所赢数。乃知夙生债负,受者毫厘不能增,与者毫厘不能减也。是亦可畏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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