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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五


  董曲江言,一儒生颇讲学,平日亦循谨无过失。然崖岸太甚,动以不情之论责人。友人于五月释服,七月欲纳妾,此生抵以书曰:“终制未三月而纳妾,知其蓄志久矣。《春秋》诛心,鲁文公虽不丧娶,犹丧娶也。朋友规过之义,不敢以不告。其何以教我?”

  其持论大抵类此。一日,其妇归宁,约某日返。乃先期一日,怪而诘之。曰:“吾误以为月小也。”

  亦不为讶。次日,又一妇至,大骇愕,觅昨妇,已失所在矣。然自是日渐尪瘠,因以成痨。盖狐女假形摄其精,一夕所耗已多也。前纳妾者闻之,亦抵以书曰:“夫妇居室,不能谓之不正也。狐魅假形,亦非意料之所及也。然一夕而大损真元,非恣情纵欲不至是。无乃燕昵之私,尚有不节以礼者乎?且妖不胜德,古之训也。周、张、程、朱不闻曾有遇魅事,而此魅公然犯函丈,无乃先生之德尚有所不足乎?先生贤者也,责备贤者,《春秋》法也。朋友规过之义,不敢不以告。先生其何以教我?”

  此生得书,但力辩实无此事,里人造言而已。宋清远先生闻之曰:“此所谓以子之矛,陷子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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