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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3)


  禁番香

  《广东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礼部为禁约事。奉圣旨:‘沿海军民私自下番,诱引蛮夷为盗,有伤良民,尔礼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钦止。’除复奏外,今将圣旨事意备榜条陈,前去张挂,仰各遵守施行,须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烧之香止用我国松香、柏香、枫香、黄连香、苍术香、蒿桃香水之类,或合成为香,或为末,或各用,以此为香,以表诚敬,盖上香之说,上古本无降神之礼,焚萧艾以展其诚。近代凡有祷祈,事主升坛,动辄然香在前。为何?恐人身垢秽。香不过辟秽气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为香?只我中国诸药中有馨香之气者多,设使合和成料,精致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祷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园马牙香虽系两广土产,其无籍顽民多有假此为名者,夹带番香货卖。今后止许本处烧用,不许将带过岭,违者一体治罪。一,檀香、降真茄兰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罗斛香、粗柴香、安息香、乌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结香,并书名,不书番香,军民之家并不许贩卖存留,见有者许三个月销尽。”

  《困学纪闻》:“取萧祭脂,曰‘其香始升,为酒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谓香者如此。韦雕《五礼精义》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礼并无其文。《隋志》曰:梁天监初,何佟之议:郁鬯萧光,所以达神,与其用香,其议一也。考之殊无依据,开元《开宝礼》不用。’”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人贡,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市。命礼部申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个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香,柏香、枫香、桃香诸香,违者罪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彼土人自行检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诸香不得出境。

  禁卖室石

  《元史·脱欢传》:上疏言:“国以善为宝,凡子女玉帛、羽毛齿革、珍禽奇兽之类,皆丧德丧志之具,今复回回诸色人等,不许资主人卖,以虚国用。违者罪而没之,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施其奸伪,而国用有蓄积矣。”

  禁瓷器

  《实录》:“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宫样青花自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大同、辽东沿途驿递镇店军民客商人等,不许私将自地青花瓷器卖与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资,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以告者连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食者,以斤两定罪赏。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后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余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财三十余万也,奈何以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现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余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钱一万贯。

  禁酒

  《周书·酒诰》:“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触乃事,时同于杀。’”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后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时,复禁民酤。

  汉兴,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后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九月,诏曰:“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螽挛蔓。残我百谷。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不糜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定。”

  献帝建安中年,饥兵兴,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时,以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晋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难,敕平、开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

  义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贵,人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辄有酒禁,严令重申,官司搜索,收执榜询者相属,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弥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酿,油囊怀酒,民之好此,可谓笃矣。又临民者虽设其法,而不能自断斯物,缓己急人,虽令不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卖之家废业则困,遂修饰赂遗,依凭权右,所属吏不敢问,无力者独止,而有势者擅市,张炉专利,乃更倍售,从其酤卖,公行靡惮。法轻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赵刘曜,命民季秋农功毕,乃听饮酒。

  后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于是重制禁酿,郊祀宗庙皆用醴酒,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断酒。时扬州诸郡大水,扬州西曹主簿沈亮以为酒糜谷,而不足疗饥,请权禁止。诏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扬州之浙江、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开酒禁。

  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曰:“水旱成灾,谷稼伤弊,京师二县诸方始熟,可权断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酗讼,或议国政,故一切禁之。

  献帝即位,开酒禁,吉凶宾亲各有程日。

  正光后,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群把,依式供营。远善客使,不在限断。

  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闰九月,禁京师酤酒。元象元年四月,开酒禁。

  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后主天统五年十月王戌,诏禁造酒。

  武平六年闰八月辛巳,开酒禁。

  后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内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闰月,诏曰:“酒醪之用,表节制于欢娱;刍豢之滋,致肥甘于丰衍。然而沉涸之辈,绝业亡资;情窳之民,骋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宁,年数不登,市肆腾贵,趋末者众,浮沉尚多。肴羞曲蘖,重增具费。救弊之术,要在权宜。关内诸州官民,俱断屠酤。”

  《通典》:唐贞观六年,诏曰:“比年丰稔,闾里无事,乃有堕业之人,不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兹敝俗?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官长,亲率长幼,依礼行之。庶乎人识廉耻,时知敬让。”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麦贵,断酤酒。

  玄宗开元二年十一月,以岁饥,禁京城酤酒。

  肃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诏曰:“为政之本,期于节用。今农功在务,廪食未优,比闻京城之中,酒价尤贵,但以曲蘖之费有损国储,游情之徒益资废业。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后,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禄供进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断。

  代宗宝应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发引,诏禁酣酒。

  广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止。

  辽兴宗时,禁职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给文始听。

  金熙宗天会十三年正月甲戌,诏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饮酒,犯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京、安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将军阿速饮酒,以近属故,杖贞七十,炼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诏猛安谋克之民,今后不许杀生祈祭。若遇节辰及祭天日,许得饮会。自二月至八月终并禁绝饮燕,不许赴会他所,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边女真人,遇祭祀、婚嫁、节辰,许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宫中上直官及承应人毋得饮酒。

  《金史·梁肃传》:肃为大兴尹,上疏言:“自汉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间粟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师及州郡官务,仍旧不得酤贩出城,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不报。

  哀宗天兴二年九月,禁公私酿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无雨雪,春泽未降,遣使问便民之事于翰林国史院。耶律铸、姚枢、王磐、窦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节用糜谷之多,无逾醒醴曲蘖。况自周、汉以来,尝有明禁,祈赛神社,费亦不赀,宜一切禁止,”从之。

  五月癸已,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

  十五年四月,以时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饮药者,官为酝酿,量给之。

  十一月甲午,开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肃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岁登,开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诏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凉平滦路饥,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仓酿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严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罢榷酤。初,民间酒听自造,米一石官取钞一贯,卢世荣以官钞五万锭,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钞十贯,增旧十倍。至是,罢榷酤,听民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

  至元十四年五月,诏曰:“汉赐大酺,岁有常数;周申文诰,饮有戒无彝,况糜谷者莫甚于斯,崇饮者刑则无赦。近缘春旱,朝议上陈,官禁市酤,以丰民食。朕详来奏,实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间无得酝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伤时和。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岁讥,禁酿酒。

  十一月,诏谕中书:“近因禁酒,闻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储之者,其无酿具者勿问。”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师酒课,许贫民酿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编者按,当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书省言杭州一郡,岁以酒糜米麦二十八万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课提举司。(许有壬《宿栾河望白海行宫诗》云:圣恩疏酒令,暂得醉歌同。注云:“时有旨特放滦河酒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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