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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长笺


  万历末,吴中赵凡夫宦光作《说文长笺》,将自古相传之《五经》肆意刊改,好行小慧,以求异于先儒。乃以“青青子衿”为淫奔之诗,而谓“衿”即“衾”字,如此类者非一。其实《四书》尚未能成诵,而引《论语》“虎兕出于柙”,误作《孟子》“虎豹出亏*”然其于《六书》之指不无管窥,而适当喜新尚异之时,此书乃盛行于世。及今不辩,恐他日习非胜是,为后学之害不浅矣,故举其尤刺谬者十馀条正之。

  《旧唐书·文宗纪》:“开成二年,宰臣判国子监祭酒郑覃进石壁《九经》一百六十卷。”九经者,《易》、《诗》、《书》、《三礼》、《春秋》三传,又有《孝经》、《论语》、《尔雅》、其实乃十二经。又有张参《五经文字》,唐玄度《九经字样》,皆刻之于石,今见在西安府学,凡夫乃指此为“蜀本石经”。又云:“张参《五经文字》、唐彦升《九经字样》亦附蜀本之后,但可作蜀经字法。”今此石经末有年月一行,诸臣姓名十行,大书“开成二年丁巳岁”。凡夫岂未之见而妄指为孟蜀邪?

  又云:“孙愐《唐韵》文、殷二韵三声皆分,独上声合一;咸严、洽业二韵平入则分,上去则合。”按今《广韵》即孙愐之遗文,殷上声之合则有之,咸严、洽业则四声并分,无并合者。

  切者,两字相摩以得其音,取其切近。今改为盗窃之“窃”。于古未闻,岂凡夫所以自名其学者邪?

  “瓜分”字见《史记·虞卿传》、《汉书·贾谊传》。“灶突”字见《汉书·霍光传》。今云瓜当作“瓜”,突当作“突”,然则鲍昭《芜城赋》所谓“竟瓜剖而豆分”,魏玄同疏所谓“瓜分、瓦裂者”,古人皆不识字邪?按张参《五经文字》云:“突,徒兀反。作{穴〈拔去手〉}者讹,”

  顾野王,陈人也,而以为晋之虎头,陆龟蒙,唐人也,而以为宋之象山。王筠,梁人也,而以为晋。王禹偁,宋人也,而以为南朝。此真所谓不学墙面者与?“晋献帝醉,虞侍中命扶之。”按《晋书·虞啸父传》:“为孝武帝所亲爱,侍饮大醉,拜不能起。帝顾曰:‘扶虞侍中。’啸父曰:‘臣位未及扶,醉不及乱,非分之赐,所不敢当。’帝甚悦。”传首明有孝武帝字,引书者未曾全读,但见中间有贡献之“献”,适与“帝”字相接,遂以为献帝,而不悟晋之无献帝也。万历间人看书,不看首尾,只看中间两三行,凡夫著书之人乃犹如此!“恂”字笺:“汉宣帝讳。”而不知宣帝讳“询”,非询也。“衍”字笺:“汉平帝讳。”而不知平帝讳“衍”非衍也。

  《后汉书·刘虞传》:“故吏尾敦,于路劫虞首归葬之。”引之云:“后汉尾敦路,劫刘虞首归之莽。”若以敦路为人名,而又以“葬”为“莽”,是刘幽州之首竟归之于王莽也。

  《左氏成六年传》:“韩献子曰:‘易觏则民愁,民愁则垫隘。’”。《说文》□、垫二字两引之,而一作阨者,古隘、阨二字通用也。笺乃云:“未详何出。”“野”下引《左传》“身横九野”,不知其当为“九亩”;又《谷梁传》之文,而非左氏也。

  “鹊鶪丑,其飞也㚇。”此《尔雅·释鸟》文,笺乃曰:“训词未详,然非后人语。”“驠马,白州也。”本之《尔雅·释畜》“白州,驠。”注:“州,窍也。谓马之白尻者。”笺乃云:“未详,疑误。”

  中国之称夏尚矣,今以为起于唐之夏州,地邻于夷,故华夷对称曰华夏。然则《书》言“蛮夷猾夏”,《语》云“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其时已有夏州乎?又按夏州本朔方郡、赫连勃勃建都于此,自号曰夏,后魏灭之,而置夏州,亦不始于唐也。

  云:“唐中晚诗文始见‘簿’字,前此无之。”不知孟子言“孔子先簿止祭器”,《史记·李广传》“急责广之莫府对簿”,《张汤传》“使使八辈簿责汤”,《孙宝传》“御史大夫张忠署宝主簿”,《续汉·舆服志》“每出,太仆奉驾上卤簿”,《冯异传》“光武署异为主簿”,而刘公幹诗已云“沈迷簿领书,回回目昏乱”

  “毦”字云:“字不见经。”若言《五经》则不载者多矣,何独毦字。若传记史书则此字亦非隐僻,《晋语》“被羽先升”注:“系于背,若今将军负毦矣。”《魏略》:“刘备性好结毦。”《吴志·甘宁传》:“负毦带铃。”梁刘孝仪《和昭明太子诗》:“山风乱采毦,初景丽文辕。”“祢衡为鼓吏,作《渔阳挝掺》。掺乃‘操’字。”按《后汉书》:“衡方为《渔阳参挝》,蹀躞而前。”注引《文士传》作“渔阳参槌”。王僧孺诗云:“散度广陵音,参写渔阳曲。”自注云:“参,音七绀反。乃曲奏之名,后人添手作‘掺’。”

  后周庚信诗:“玉阶风转急,长城雪应暗,新缓始欲缝,细锦行须篸,声烦《广陵散》,杵急《渔阳掺》。”隋炀帝诗:“今夜长城下,云昏月应暗。谁见倡楼前,心悲不成掺。”唐李颀诗:“忽然更作《渔阳掺》,黄云萧条白日暗。”正音七绀反。今以为“操”字,而又倒其文,不知汉人书操固有借作“掺”者,而非此也。“叩,京兆蓝田乡。”笺云:“地近京口,故从口。”夫蓝田乃今之西安府属,而京口则今之镇江府,此所谓风马牛不相及者。凡此书中会意之解,皆“京口”之类也。

  寸,十分也。《汉书·律历志》:“一黍为一分,十分为一寸。”本无可疑,而增其文曰:“析寸为分,当言十分尺之一。”夫古人之书,岂可意为增改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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