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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一年两号


  古时人主改元,并从下诏之日为始,未尝追改以前之月日也。《魏志·三少帝纪》上书“嘉平六年十月庚寅”,下书“正元元子十月壬辰”,《吴志·三嗣主传》上书“‘太平三年十月己卯”,下书“永安元年十月壬午”。《晋书·武帝纪》上书“魏咸熙三年十一月”,下书“泰始元年十二月景寅”。《宋书“武帝纪》上书“晋元熙二年六月甲子”,下书“永初元年六月丁卯”。《文帝纪》上书“景平二年八月丙申”,下书“元嘉元年八月丁酉”。《明帝纪》上书“永光元年十二月庚申朔”,下书“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

  《唐书·高宗纪》上书“显庆六年二月乙未”,下书“龙朔元年三月丙申朔”。《中宗纪》上书“神龙三年九月庚子”,下书“景龙元年九月甲辰”。《睿宗纪》上书“景龙四年七月己巳”,下书“景云元年七月己巳”,《玄宗纪》上书“先天二年十二月庚寅朔”,下书“开元元年十二月己亥”。韩文公《顺宗实录》上书“贞元二十一年八月庚子”,下书“永贞元年八月辛丑”。若此之类,并是据实而书。至司马温公作《通鉴》,患其棼错,乃创新例,必取末后一号冠诸春正月之前,当时已有识之者。

  《春秋·定公元年》不书正月,杜氏曰:“公即位在六月,故正义曰公未即位,必不改元。而于春夏即称元年者,未改之日必承前君之年,于是春夏当名此年为昭公三十三年。及六月,既改之后方以元年纪事。及史官定策,须有一统,不可半年从前,半年从后,虽则年初亦统此岁,故入年即称元年也。”

  汉魏以来,虽于秋冬改元,史于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于古也。按温公《通鉴》是用此例,然有不可通者。《春秋》于昭公三十三年之春而即书“定公元年”者,昭公已薨于上年之十二月矣。若汉献帝延康元年十月始禅于魏,而正月之初,汉帝尚存,即加以魏文黄初之号,则非《春秋》之义矣。岂有旧君尚在,当时之人皆禀其正朔,而后之为史者顾乃追夺之乎!

  史家变乱年号,始自《隋书》:大业十二年十一月景辰,唐公人京师,辛酉,遥尊帝为太上皇,立代王侑为帝,改元义宁。而下即书云:“二年三月,右屯卫将军字文化及等作乱,上崩于温室。”按此大业十三年,炀帝在江都,而蒙以代王长安之号,甚为无理。作史者唐臣,不得不尔。然于《炀帝纪》书十三年,于《恭帝纪》书二年,两从其实,似亦未害。

  明朝《太宗实录》上书“四年六月己巳”,下书“洪武三十五年六月庚午”,正是史臣实书,与前代合,但不明书建文年号,后人因谓之革除耳。

  《英宗实录》上书“景泰八年正月辛巳”,下书“天顺元年正月壬午旬有六日”,而不没其实。且如万历四十八年八月以后为泰昌元年,若依温公例取泰昌之号,冠于四十八年春正月之前,则诏令文移一一皆当追改,且上诬先皇矣。故纪年之法,从古为正,不以一年两号、三号为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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