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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丧守制


  《记》曰:“奔丧者,自齐衰以下。”是古人于期功之丧无有不奔者。《大祖实录》:“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甲戌,除期年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怕叔父母、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数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

  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服不许奔丧。诏从之。”此出于一时权宜之政,沿习以来,至三百年,遂以不奔丧守制为礼法之当然,而倍死忘哀多见于缙绅之士矣。

  《实录》又言:“二十六年四月,署北平按察司事、监察御史陈德文奏言:‘嫁母刘氏卒,乞奔丧。’许之。德文四岁丧父,家贫,随母嫁陈氏,往年长归宗。至是其母卒,时已除奔丧之制,德文恳请甚至,上特怜而许之。”是圣祖虽依吏部之奏,而仍通于人子之情,固未尝执一也。

  三代圣王教化之事,其仅存于今日者,惟服制而已。丧乱以来,浸已废坠。窃谓父母之丧,自非金革不得起复,著之国典。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丧,并依洪武初年之制,许令解官奔赴,服满补职。其他虽持重服而不去官者,及大功以下丧者,京官许以素服朝参,不预庆贺。在外诸司素服治事。祭祀宴会,俾佐贰摄之。未任之官无得谒选。生员但岁考,不赴科举。庶人之家不许嫁娶。十五月禫后,复故。其有期功丧,宴会作乐者,官员罢职,士子黜退。仍书之申明亭,以示清议,庶几民德归厚。若夤缘干请之风,亦不待禁而衰止矣。

  洪武十一年二月,广西布政使臧哲以母丧去官,上思之,特遣人赐米六十石,钞二十五锭。自后,凡官以父母丧去职而家居者皆有赐焉。十六年正月,命吏部,凡官员丁忧,已在职五年,廉勤无赃私过犯者,照名秩给半禄终制。在职三年者,给三月全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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