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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陌


  《隋书·食货志》曰:“梁大同后,自破岭以东,钱以八十为百,名曰‘东钱’。江郢以上,七十为百,名曰‘西钱’。京师以九十为百,名曰‘长钱’。中大同元年,乃诏通用足陌。诏下,而人不从,钱陌益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为百。”

  唐宪宗元和中,京师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穆宗长庆元年,以所在用钱垫陌不一,敕内外公私给用钱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贯。至昭宗末,京师以八百五十为贯,每陌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为陌。汉隐帝时,王章为三司使,聚敛刻急。旧制,钱出入,皆以八十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谓之“省陌”。

  《宋史》言:“宋初,凡输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为百。诸州私用,则各随其俗,至有以四十八为百者。太平兴国中,诏所在以七十七为百。”

  《金史》言:“大定中,民间以八十为陌,谓之‘短钱’。官用足陌,谓之‘长钱’。大名男子斡鲁补者上言,谓官司所用钱皆当以八十为陌,遂为定制。”衰季之朝与乱同事,大抵如此。而《抱朴子》云:“取人长钱,还人短陌。”则是晋时已有之,不始于梁也。今京师钱以三十为陌,亦宜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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