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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斗大两


  《汉书·贷殖传》:“黍千大斗。”师古曰:“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是汉时己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货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时权量,是古今、小大并行,太史、太常、太医用古,他有司皆用今。久则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废矣。

  宋沈括《笔谈》曰:“予受诏考钟律及铸浑仪,求秦汉以来度量,计六斗当今之一斗七升九合,称三斤当今十三两。”是宋时权量又大于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祖取江南,命输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是则元之斗斛又大于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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