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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程


  《山堂考索》载:

  “唐漕制,凡陆行之程,马日七十里,步及驴五十里,车三十里。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沿流之舟则轻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余水七十里。转运征敛送纳皆准程节其迟速,其三峡、砥柱之类不拘此限。

  此法可以不尽人马之力,而亦无逗留之患。今之过淮、过洪及回空之限,犹有此意,而其用车驴则必穷日之力而后止,以至于人畜两弊,岂非后人之急迫日甚于前人也与,然其效可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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