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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


  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孔字国《书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

  《仪礼·丧服篇》曰:“疏衰掌,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绦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远矣。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禫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禫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后,乃谓之终丧。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禫”之文,谓为二十七月。《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子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禫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发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历代不刊。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从韦绦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礼教之沦有由来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务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遂进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附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卦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

  “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期母开,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子曰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听者,不贰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后夫未除服,妇巳除服则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

  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远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虽无服,必不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缌,朋友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之意盖如此。

  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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