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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族


  宗盟之列,先同姓而后异姓;丧服之纪,重本属而轻外亲。此必有所受之,不自周人始矣。“克明后德,以亲九族。”孔传以为自高祖至玄孙之亲,盖本之《丧服小记》“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之说,而百世不可易者也。《牧誓》数商之罪,但言“昏弃厥遗王父母弟”,而不及外亲;《吕刑》申命有邦,历举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而不言甥舅,古人所谓先后之序从可知矣。故《尔雅》谓于内宗曰“族”,于母妻则曰“党”。而《昏礼》及《仲尼燕居》“三族”之文,康成并释为父、子、孙。杜元凯乃谓:“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之同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

  然则史官之称帝尧,举其疏而遗其亲,无乃颠倒之甚乎?且九族之为同姓,经传之中有明证矣。《春秋·鲁成公十五年》:“宋共公卒。”传曰:“二华,戴族也;司城,庄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共公距戴公九世。而《唐六典·宗正卿》:“掌皇九族之属籍,以别昭穆之序,纪亲疏之别。”“九庙之子孙,其族五十有九。光皇帝一族,景皇帝之族六,元皇帝之族三,高祖之族二十有一,太宗之族十有三,高宗之族六,中宗之族四,睿宗之族五。”此在玄宗之时已有七族,若其历世滋多,则有不止于九者。而五世亲尽,故经文之言族者自九而止也。

  又孔氏《正义》谓高祖、玄孙无相及之理,不知高祖之兄弟与玄孙之兄弟固可以相及,如后魏国子博士李琰之所谓“寿有长短,世有延促,不可得而齐同”者。如宋洪迈《容斋随笔》言:“嗣濮王士歆,在隆兴为从叔祖,在绍熙为曾叔祖,在庆元为高叔祖。”其明证矣,亦何必帝尧之世,高祖、玄孙之族,无一二人同在者乎?疑其不相及而以外戚当之,其亦昧于齐家治国之理矣。

  《路史》曰:“亲亲,治之始也。”《礼·小记》曰:“亲亲者,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是所谓九族者也。夫人生则有父,壮则有子,父子与己,此《小宗伯》三族之别也。父者子之祖,因上推之,以及于己之祖;子者父之孙,因下推之,以及于己之孙。此《礼传》之以三为五也。己之祖,自己子视之,则为曾祖王父;自己孙视之,则为高祖王父。己之孙,自己父视之,则为曾孙;自己祖视之,则为玄孙。故又上推以及己之曾、高,下推以及己之曾、玄,是所谓以五为九也。陈氏《礼书》曰:“己之所亲,以一为三;祖孙所亲,以五为七。《记》不言者,以父子一体,而言、玄与曾同服,故不辨异之也。服父三年,服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而皆齐衰三月者,不敢以大小功旁亲之服加乎至尊。

  故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此所谓上杀。服适子三年,庶子期,适孙期,庶孙大功,则曾孙宜五月,而与玄孙皆缌麻三月者,曾孙服曾祖三月,曾祖报之亦三月。曾祖,尊也,故加齐衰;曾孙,卑也,故服缌麻,此所谓下杀。服祖期,则世叔。宜大功,以其与父一体,故加以期。从世叔则疏矣,加所不及,故服小功。族世叔又疏矣,故服缌麻:此发父而旁杀者也。祖之兄弟小功,曾祖兄弟缌麻,高祖兄弟无服:此发祖而旁杀者也。同父至亲,期;同祖为从,大功;同曾祖为再从,小功;同高祖为三从,缌麻:此发兄弟而旁杀者也。父为子期,兄弟之子宜九月,不九月而期者,以其犹子而进之也;从兄弟之子小功,再从兄弟之子缌麻:此发子而旁杀者也。祖为孙大功,兄弟之孙小功,从兄弟之孙缌麻:此发孙而旁杀者也。盖服有加也,有报也,有降也。祖之齐衰,世叔从子之期,皆加也;曾孙之三月与兄弟之孙五月,皆报也。若夫降有四品,则非五服之正也。观于九族之训,如丧考妣之文,而知宗族之名、服纪之数,盖前乎二帝而有之矣。

  后魏孝文太和中,诏延四庙之子,下逮玄孙之胄。申宗宴于皇信堂,不以爵秩为列,悉序昭穆为次,用家人之礼。此由古圣人睦族之意而推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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