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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义状


  臣伏见同州下邽人徐元庆得,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议曰: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仇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能使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窃见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一作徐君光),先时父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元庆鬻身庸保,为父报仇,手刃师韫,束身归罪,虽古烈者,亦何以多?诚足以激清名教,旁感忍辱,义士之靡者也。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仇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然臣闻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

  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元庆之可显宥于此矣。然则邪由正生,理必乱作,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今傥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必行。”

  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列,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就为国典。谨议。

  【按,陈子昂的观点,在当时社会,应该是比较中肯的。柳宗元《驳复仇议》反驳。韩愈有《复仇状》,认为要报告上级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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