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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


  得甲为所由稽缓制书,法直断合徒一年,诉云“违未经十日”。

  王命急宣,行无停晷,制书稽缓,罪有常刑,将欲正其科绳,必先揆以时日。甲懈位败度,慢令速尤,蓄怠弃之心,既亏臣节,壅骏奔之命,自犯国章。然则审时勾稽,考程定罪,法直以役当期月,所由以违未浃辰,将计年以断徒,恐乖阅实,请据日而加等,庶叶公平。是曰由文,俾乎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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