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白居易 > 百道判 | 上页 下页
六〇


  得丁将在别屯,士卒有犯,每专杀戮。御史举劾,诉称:“曾受棨戟之赐。”

  将非处右,莫敢示威,军或别屯,则宜专命。丁位虽佐理,分以戎行,执专征之权,锡亏于周典,操司狱之柄,受綮于汉仪。既有令而必行,信无瑕而可戮,实握兵之能政,奚执简之举违。如或禀命于连营,畏子不敢,今则分部而赐戟,无我有违。宜崇魏绛之威,勿议秦彭之罪。


梦远书城(guxuo.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