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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得丁陈计,请轻过移诸甲兵。省司以败法不许,丁云:“宥罪济时,行古之道,何故不可?”

  军兴事亟,则务益兵,时泰教成,固难败法。丁志崇陈计,识昧相时,当兵戢之朝,讵资凶器,在刑行之日,宁利幸人?是废国章,欲崇军实,祸关黩武,弊起惠奸。宥罪未若慎行,济军不如经国,况王霸道异,古今代变,小哉管氏之器,曾是行权,哿矣省司之言,孰非经久。得失斯在,用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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