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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韶


  韶字元伯,冲兄子,孝文赐名。延兴中,补中书学生。袭父承爵姑臧侯,除仪曹令。迁给事黄门侍郎。后例降侯为伯。兼太鸿胪卿。迁太子詹事、秦州大中正。出为安东将军、兖州刺史。宣武初,徵拜侍中,领七兵尚书。寻除抚军将军、并州刺史。免。起兼将作大匠。出为抚军将军、秦州刺史。徵还,行定州事,转相州刺史。孝明即位,入为殿中尚书,行雍州事。后除中军大将军、吏部尚书,加散骑常侍。出为冀州刺史。迁车骑大将军,转定州刺史。正光五年卒,赠司空、雍州刺史,谥曰文恭。

  △奏狱成许家人诉枉

  使虽结案,处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诉枉,尚书纳辞,连解下鞫,未检遇宥者,不得为案成之狱。推之情理,谓崔纂等议为允。(《魏书·刑罚志》。兼廷尉卿元志上言,狱成不许家人陈诉。大理正崔纂等以为宜许陈诉。尚书李韶奏。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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