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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部汇考·星宿


  星宿

  隋《丹元子步天歌》:

  星,七星如钩柳下生。
  星上十七轩辕形,轩辕东头四内平。
  平下三个名天相,相下稷星横五灵。

  图

  图

  (图缺)

  图考

  星宿

  按《礼记·月令》:“季春之月,昏七星中。”

  孟冬之月,旦七星中。

  按《星经》阙。

  按《史记·天官书》:“七星颈为员官,主急事。”

  〈注〉《索隐》曰:宋均云:“颈,朱鸟颈也。员官,喉咙也。物在喉咙,终不久留,故主急事也。”《正义》曰:七星为颈,一名天都,主衣裳文绣,主急事。

  按:《汉书·天文志》同。

  按《晋书·天文志》:“七星,一名天都,主衣裳文绣,又主急兵盗贼。”

  按:《隋书·天文志》同。

  按《宋史·天文志》:“景祐测验,七星七度,距大星去极九十七度。”

  按《观象玩占》星七星,一曰天都,一曰员官,一曰天廷,实为赤帝府,位于午,主衣裳黼黻文绣,是为朱雀之颈。《周礼》:“鸟旗七旒,以象鹑火”,谓七星也。一曰天御,一曰注候,一曰津桥,后妃御女之位,亦为贤士,又为烽亭,主急兵守盗贼,水星也,一曰火星。其右星北上十三尺,为日月五星中道。

  轩辕

  按:《周礼春官天府》:“若祭天之司民、司禄而献民数,谷数,则受而藏之。”

  〈订义〉郑锷曰:“考《小司寇》之职,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则祭司民献民数。小司寇之职,《春官》司禄之职阙,其祭司禄之神,或同司民之祭欤?司民,轩辕之角星;司禄,文昌宫之星。又云下台为司禄。禄之言谷也。故谷数则司禄之官掌之,小司寇献之,王受之而登于天府,天府受而藏之守宝镇之所赖”者,在此故也。然民数天所付,谷数天所生,以养人。王者奉天牧民,民谷之数藏于天府,宜矣。必祭司民、司禄然后献。盖司民者,致司命死生之神,司禄者,主年谷登凶之神。每岁孟冬,民数登下,谷数多寡,皆已可知,于是登其所司之神,然后献其数,天府之官藏之谓夫自是而后,有民以守邦,有谷以养民。祖庙之守藏,可谓守而不失矣。易氏曰:“考之《天文志》,司民为轩辕角,其十七星之两角,有大民、小民。”

  《秋官》小司寇,“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

  〈订义〉郑锷曰:“轩辕之角有大民、小民之星,其神实主民。说者谓春官祭之,然春官天府但受其数耳。《司民之官》言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则司民之祀正司寇之所主明矣。先王以为民之登耗必有神主之,故每岁孟冬物成之时使司寇祀之,亦以刑者所以驭民,而民之多寡皆本乎刑之繁省故也。”

  按《星经》阙。

  按《史记·天官书》:“南宫朱鸟,权衡权,轩辕,黄龙体。”前大星,女主象;旁小星,御者,后宫属。

  〈注〉孟康曰:“形如腾龙。”《索隐》曰:《援神契》曰:“轩辕十二星,后宫所居。”《石氏星赞》以轩辕龙体,主后妃也。《正义》曰:“轩辕十七星,在七星北,黄龙之体,主雷雨之神,后宫之象也。阴阳交感,雷激为电,和为雨,怒为风,乱为雾,凝为霜,散为露,聚为云气,立为虹蜺,离为背璚,分为抱珥。”二十四变,皆轩辕主之。其大星,女主也。次北星,夫人也。次北一星,妃也。其次诸星,皆次妃之属,女主。南一小星,女御也。左一星,少民,后宗也。

  按:《汉书·天文志》同。

  按《博雅》:“轩辕谓之路寝。”

  按《晋书·天文志》:“轩辕十七星,在七星北。轩辕,黄帝之神,黄龙之体也,后妃之主,士职也。一曰东陵,一曰权星,主雷雨之神。南大星,女主也。次北一星,夫人也,屏也,上将也。次北一星,妃也,次将也。其次诸星,皆次妃之属也。女主南小星,女御也。左一星少民,后宗也;右一星太民,太后宗也。”

  按:《隋书》《宋史·天文志》俱同。

  按《观象玩占》,“轩辕十七星,在七星北,黄帝之神,黄龙之体。一曰东陵,一曰权星,一曰昏昌,主雷雨之神。又为后宫后妃之舍,典六宫之内政,以弼太微刑南国南端明星,女主也,母后也。北六尺一星,夫人也,屏也,上将也。又北六尺一星,次夫人也,妃也,次将也。又北六尺一星,次妃也。其次皆众妃也。女主”南三尺一小星,女御也;西南丈所一星曰太民,太后宗也;东南丈所一星曰少民,皇后宗也。轩辕为女主之庭;一曰天柱,土官也。张衡曰:“轩辕如龙之体,以主雷雨,合阴阳。

  震为雷,激为电,和为雨,怒为风,乱为雾,凝为霜,散为露,聚为云,淫为虹蜺,离为背璚,分为抱珥,皆轩辕主之。”石氏曰:“轩辕,中央土神,黄帝舍也。”

  内平

  按:《星经》阙,《史记·天官书》《汉书·天文志》俱不载。

  按《晋书·天文志》。“爟北四星曰内平,平罪之官,明刑罚。”按《隋书·天文志》同。

  按《宋史·天文志》:“内平四星,在三台南,一曰在中台南,执法平罪之官。”

  按《观象玩占》:“内平四星,中台南,轩辕北。执法,平罪之官也。”

  天相

  按:《星经》阙,《史记·天官书》《汉书·天文志》俱不载。

  按《晋书·天文志》。“酒旗南三星曰天相。丞相之象也。”按《隋书·天文志》同。

  按《宋史·天文志》:“天相三星,在七星北,一曰在酒旗南,丞相,大臣之象。”

  按《观象玩占》:“天相三星,酒旗南大臣之象,主爵位及五色作服之事。”

  天稷

  按:《星经》阙,《史记·天官书》《汉书·天文志》俱不载。

  按《晋书·天文志》:“稷五星,在七星南。稷,农正也,取乎百谷之长以为号也。”

  按:《隋书·天文志》同。

  按《宋史·天文志》:“天稷五星,在七星南,农政也,取百谷之长以为号。”

  按《观象玩占》:“天稷五星,七星南,农正也。取百谷之长以为号,主百谷。”

  按:《历学会通》,“天稷农人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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