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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卷


  火部彙考

  《易經》

  《說卦傳》

  《離》為火,

  〈易傳〉「一陰麗乎二陽也。」或曰:「何以陰麗陽乎?」曰:「束蘊而吹,煙氣鬰然,及其外明,煙即是火,火動而薪止,火滅而燼留,非陰麗陽」乎?然《坎》《離》不相離也。《坎》中有離,故有溫泉、有火井。離中有坎,故有火鼠,有火龜。〈集義〉康節先生曰:「火內暗而外明,故《離》陽在外。火之用,用外也。火以性為主,體次之。」

  《周禮》

  《天官》

  宮正「春秋以木鐸脩火禁。」

  〈訂義〉史氏曰:「火星三月見於辰,九月伏於戌。脩火禁於宮中,必待《春秋》,順時令也。」 王氏《詳說》曰:「《周禮》有民火,有公火,司爟掌火之政令,民火也。司烜以夫遂取明火於日,公火也。」王氏、賈氏徒見司爟有季春出火、季秋內火之文,遂以為《春秋》火禁之證,非也。蓋宮正修火禁於宮中,而出納火者民火耳。至于《司烜》中春修火禁于國中。言春而不及秋,以出火為主耳。宮正修于宮中也,司烜修于國中也。宮中非國中之比,故併及其《春秋》。 王氏曰:「《春秋》修火禁,若今皇城四時戒火也。」

  《夏官》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訂義〉薛平仲曰:「司爟之職,特掌行火之政令,以救時疾。」序官必次于此,何哉?觀《韓詩外傳》有曰:「陰陽不和,四時不節,星辰失度,災變非常,則責之司馬。」知司馬之政,蓋通于天道矣。 鄭鍔曰:「或謂秋官有司烜之職,夏官有司爟之職,俱掌火也」,何以分為二?蓋司烜之取火也,以夫燧用金錫為之,西方之物也,故屬于秋官司爟之行火也,觀大火之星出沒以示民,使民觀出內之時而用火。夏令行于南方,盛德在火,尤為可見,故屬于《夏官》。此其所以異。

  「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

  〈訂義〉鄭康成曰:「行猶用也。」 鄭鍔曰:「政令或因時而用,因時而藏。」 鄭康成曰:「燮猶易也。」 鄭鍔曰:「火久而不變,則炎赫暴熇,陽過乎亢,以生癘疾,隨四時而更變之;變之之法,則鑽燧而改之。春取榆柳,夏取棗杏,季夏取桑柘,秋取柞楢,冬取槐檀,四時各鑽一木,時運而往,火變而新,用諸烹飪之間,使之資以養生,故疾不作。」 王昭禹曰:「火之為物,灼之則以燭以燎,爨之則以烹以飪。逆而用之,則強弱相勝,而氣無以為均;順而變之,則休廢相治,而疾以之救。陽之盛,則養陰之弱以抗其強;陰之盛,則用陽之強以救其弱。使民常得陰陽之正氣,而不溺于一偏,斯能受正命以生死。聖人善救人之道,于此乎可見矣。」

  「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

  〈訂義〉鄭鍔曰:「東方七宿,心為大火,出于夏之三月,其位在辰,伏于夏之九月,其位在戌。戌為火伏之位,辰為火出之方。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內火。其或出或內,皆視天之大火伏見以為節

  薛氏曰:火之象在天,既有伏見之時,火之用在人,亦有出內之節。《傳》曰:「火見于辰,故自辰至巳,其方為火所王,當是時,雖烈山焚萊不禁也。何則?因其王而出之,以宣其氣耳。」 《傳》曰:「火伏于戌,自戌至亥,其方為火所休,當是時,雖鑠金燒薙不為也。何則?因其休而內之,以息其氣耳。」 或者徒泥于出內之文,謂火者,民事之大者也。季春則出之始用,季秋則內而不用,不幾于廢民事乎?且出火于季春,非謂季春之時始用火也,出其新火而導達乎陽之氣也。內火于季秋,非謂季秋之時而不用火也,內其舊火而順適其陰之氣也。《司爟》所謂「四時變其出內之火宮」 ,正所謂春秋修火禁者。修其出內之禁,尚何季春始用而季秋不用乎?昔子產鑄刑書,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藏爭辟焉。」 是不知先王納火之制也。單襄假道于陳,火朝覿矣,道茀而不可行,是不知先王出火之制也 。陳及之曰:「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納火,民亦如之。」 互言之也。先內舊火,而後出新火,《春秋》皆然也。古者五行之官,掌金木「水火、土火,盛則制之,衰則長之。」 後世世失其官,官失其職,故水有泛濫之患,火有焚燎之害。木不盛大,土多湮曠,金不從革,無復先王之盛矣。而區區究其末流,其能已乎!

  時則施火令。

  〈訂義〉易氏曰:「施火令謂施四時變國火之令。」 鄭鍔曰:「宮正、《司烜》皆謂之修火禁,此謂之施火令者,修則修其舊法使不廢,施則施其新令使人從也。」

  凡祭祀,則祭爟。

  〈訂義〉賈氏曰:「祭爨,祭老婦也。」則此祭爟,謂祭先出火之人。 王氏曰:「舉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鄭鍔曰:「先王于有功之人未嘗忘報,如先農、先蠶、先卜皆有祭也,而況鑽木出火以教人者乎?」

  「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

  〈訂義〉鄭鍔曰:「國中失火則有延燒比屋之憂,野中焚萊則有焚及山林之害,大則有刑,小則有罰,亦權罪之輕重而加之耳。或謂春田則焚萊,而《司爟》有焚萊之禁,何也?先儒謂春田用火之後,擅放火則有禁罰,吾以為焚萊者,國蒐田之時,野焚萊則民無故而自焚,不得不為之禁。」

  《秋官》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訂義〉鄭康成曰:「烜,火也,讀如『衛侯燬』之『燬』。 《易氏》曰:『掌明水火,而其官謂之司烜者,取《大易》『日以烜之之義。蓋萬物形成于地,精成于天,月愬日之光,其本皆出于日故也』』。」 王氏《詳說》曰:「司爟、司烜皆掌火,一事而二官,何也?」曰:「有國火,有民火,司爟所掌,謂民咸從之。其民火歟,司烜所掌,以共祭祀明燭。其國火歟然行于民,未」嘗不本于國,故《司爟》曰:「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行之于國,未嘗不用之于民,故《司烜》曰:「中春以木鐸脩火禁于國中。」

  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鑒取明水于月。

  〈訂義〉鄭司農曰:「夫,發聲。」 陸氏曰:「夫,道也。是以謂之夫。大夫能遂事,故謂之遂。」 鄭康成曰:「夫遂,陽遂也;鑒,鏡屬,取水者也。世謂之方諸。」 賈氏曰:「以取火于日名陽遂,猶取火于木為木燧也。」 鄭鍔曰:「取明水于月者謂之鑒,亦謂之方諸。其實皆鑑也。」

  陸氏曰:夫「遂」 以義言,《鍳》以體言,互相備也 。《鄭》

  鍔曰:「水生於坎之陽,而為陽中之陰,火雖生於離之陰,而為陰中之陽。王者向明而治,皆以陽為主,故尊明火為先 。」 《易》氏曰:「日陽之精,月陰之精。離為日為火為電者,火之氣也;坎為月為水、為雲者,水之氣也。水火以氣而升降,日月之精薄之,則夫遂可以召陽而為火,鍳可以召陰而為水,所以謂之明水火,言取於」 日月,而非人力之所能致,明之至也 。鄭鍔曰:「或謂鍳遂之齊,同用金錫之半,可以取水,亦可以取火,何也?蓋金錫半者,陰陽之雜,用諸晝則陽氣應之而為火,用諸夜則陰氣應之而為水。」

  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

  〈訂義〉鄭鍔曰:「明水火,所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及明水也。用是水以滫齍盛則曰明齍,用是火以照燭則曰明燭。五齊三酒,所尚者明水,取於月中之水以共之。《記》曰:『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潔著此水也』。謂此耳。」 王氏詳說曰:「凶事所用之物謂之明,所謂明器、明弓矢是也。吉事所用之物亦謂之明,所謂明水、明火是也。」先鄭失于明水之說,後鄭亦失之。《郊特牲》曰:「明水者,神明之也。謂主人之潔著此水也。著,成也。主人之潔,則此水乃成矣。以陰鏡取水于月之中,其可多得乎?且祭有明水,又有元酒,元酒取于潢汙行潦之水而為之,則是降于明水矣。鬰齊配以明水,三酒配以元酒,此《郊特牲》所謂明水涗齊,貴新也」,凡涗,新之也。是知明水所用

  止于斯二者而已。先鄭以為「《明水》滫滌粢盛黍稷」 ,是不讀《泂酌》之詩也。《泂酌》之詩曰:「可以濯罍,可以餴饎」 ,夫豈明水哉!後鄭謂明水以為元酒,是不讀《禮運》也。《禮運》曰:「元酒在室,醴醆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 ,夫豈明水之為元酒哉?共明水火者,司烜也;執明水火而號祝者,大祝也;奉明水火者,大司寇也。共而後祝之,祝而後奉之,其序如此 。王昭禹曰:「祭祀必取明水火者,以物言之,則得陰陽之潔氣也;以道言之,則潔而清明,乃可以承祭祀也。」

  凡邦之大事,共墳燭庭燎。

  〈訂義〉鄭司農曰:「蕡燭,麻燭也。」 鄭康成曰:「墳,大也。樹于門外曰大燭,樹于門內曰庭燎,皆所以照眾為明。」 賈氏曰:「『樹于門外者,非人所執也。《燕禮》云:『甸人執大燭于庭』。不言樹者,彼諸侯禮,不樹于地門內,在路寢之庭,故曰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注云:『公五十,侯、伯、子、男三十』。」其百者,天子禮,庭燎所作,以葦為中心,以布𦆑之,飴蜜灌之。若今蠟燭。百者。或百根一處。或百處設之。若人所執者。用荊燋為之。執燭抱燋。《曲禮》云。「燭不見跋」是也。

  中春,「以木鐸脩《火禁》」于國中。

  〈訂義〉鄭鍔曰:「中春,大火之星見于辰,季春出火,司烜先脩火禁,警以木鐸,使無不聞,則除去故火,以待新火也。」 王昭禹曰:「為季春將出火,先事而戒也。」

  鄭康成曰:「火禁」 ,謂用火之處及備風燥 。《易氏》。

  曰:「司烜氏脩火禁于國中而已。」 《宮正》脩火禁,乃宮中之事,詳于國,此所以為內外之辨。

  軍旅脩《火禁》。

  〈訂義〉《鄭鍔》曰:「眾之所聚,器甲資糧,勝敗所係,則火禁不可不謹也。」

  「邦若屋誅,則為明竁」焉。

  〈訂義〉鄭鍔曰:「司農謂『夫三為屋,屋誅夷三族也。康成以為若其刑剭之剭,謂所殺于甸師氏者。余謂屋誅,合一家而盡誅之。邾婁定公所斷之獄,殺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者,屋,誅也。人有罪大,無俾遺育,故舉一屋而誅之。罪人夜葬,故為明竁,欲人知其罪也,如設梏加明刑之類』。」 《易氏》曰:「竁謂壙埋之地,楬其罪于竁上,而屬」于《司烜氏》,以明為義故爾。

  《禮記》

  《郊特牲》

  季春出火,為焚也。

  〈注〉謂「焚萊也。」凡出火,以火出。建辰之月,火始出。〈疏〉出火,以火出者,案《春秋》火出為夏三月。此火出者,謂出陶冶之火,故《左氏》昭六年,「鄭人鑄刑」書。火未出而用火,故晉士文伯譏之。若田獵之火,則昆蟲蟄後得火,田以至仲春也。

  《山海經》

  《南山經》

  令丘之山,無草木,多火。

  《大荒西經》

  《崑崙之丘》,其下有弱水之淵環之,其外有炎火之山,投物輒然。

  〈注〉今去扶南東萬五千里許,有火山國。其山雖霖雨,火常然,火中有白鼠,以毛作布,今之《火澣布》是也。

  《尸子》

  《燧人》

  《燧人》「上觀星辰,下察五木以為火。」

  《韓子》

  《五蠹篇》

  上古之世,民食果蓏蜯蛤,腥臊惡臭,而傷害腹胃,民多疾病。有聖人作鑽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說之,使王天下,號之曰「燧人氏。」

  《淮南子》

  《天文訓》

  積陽之熱氣生火,火氣之精者為日。

  《時則訓》

  孟春之月,天子食麥與羊,服八風水,爨萁燧火。

  孟夏之月,天子食菽與雞,服八風水,爨柘燧火。

  孟秋之月,天子食麻與犬,服八風水,爨柘燧火。

  孟冬之月,天子食黍與彘,服八風水,爨松燧火。

  《大戴禮》

  《夏小正》

  九月主夫出火。

  〈傳〉「《主夫》也」者,主以時縱火也。

  《後漢書》

  《禮儀志》

  日冬至,鑽燧改火。

  《博物志》

  《燐火》

  𩰚戰死亡之處,其人馬血積年化為燐燐,著地及草

  木如露,略不可見。行人或有觸者,著人體便有光,拂考證拭便分散無數,愈甚有細咤聲如炒豆,唯靜住良久

  乃滅。後其人忽忽如失魂,經日乃差。今人梳頭著脫衣時,有隨梳解結有光者,亦有咤聲。

  《路史》

  《遂人氏》

  不周之巔,有宜城焉。日月之所不屆,而無四時昏晝之辨。

  空同之北,北極鍾火之山,地數百里,無日月之光,猶蜀之陋。天常雨,少出日者。《王子年》云:「去都萬里,有申彌國,近燧明之國,地與西王母接,以故燕昭王游於西王母燧林之下,說燧皇鑽火之事。」

  有聖人者,游於日月之都,至于南垂。有木焉,鳥啄其枝,則灿然火出,聖人感之。

  廣土,自有不見日月之處。予嘗論深山四時早晚與平原之不同,非若佛書所謂夜摩天之類。《拾遺記》云:「燧明之國,不識晝夜,土有燧木,後世聖人游於日月之外,以食救物,至於南垂,觀此燧木,有鳥類鶚啄其枝則火出,取以鑽火,號燧人氏,在包羲氏之前,蓋火山國也。」 《山海經》言:「火山之國,雖經霖雨,其火常然。」 即今武周連渾府之遙火山也,故代割雄勇為火山軍,亦猶梧州火山之「火。」

  於是仰察辰心,取以出火,作鑽燧,別五木以改火。上古之人,茹毛而喢血,食果蓏𧊶。膻腐餿漫,內傷榮衛,殞其天年。乃教民取火以灼,以焫以熟,臊胜以燔黍捭豚,然後人無腥。之疾。

  《祭禮》「作其祝號,薦其血毛,腥其俎,熟其肴」 ,所以存法太古。腥俎謂豚解俎之。《禮記正義》云:「先燒其石令赤,以黍與豚加於上而灼之。」 或疑神農始藝五穀,神農廣其事爾。

  人民益夥,羽皮之茹。有不給於寒。乃誨之蘇。冬而煬之。使人得遂其性,號遂人氏。或曰燧人。

  以鑽燧,故《古史攷》云:「鑄金為刃,民大悅,號曰燧人。」 《禮含文嘉》云:「燧人氏鑽木取火,炮生為熟,令人無有腹疾,遂天之意,故曰遂人。」 《典略》云:「燧人鑽木取火,免腥臊,變熟,食人事也。」 《白虎通義》云:「取火教民熟食,制養禮性,避臭去毒,謂之燧人。」

  「順而不一」,於是窮火之用而為之政。春季以出,樵終以納,異其時也,以濟時疾鬰攸之司。九變七化,火為之紀,謂木器液。於是范金合土為釜臿,作烓鬲甌瓿,成物化物,而火之功用洽矣。

  季春心昏見于辰而出火。季秋心昏見于戌而納火。故《尸子》云:「遂人察辰心而出火。」 亦見《中論》。夫心見於辰則火大壯,故季春禁火。

  《大庭氏》

  大庭氏,都于曲阜,治九十載,以火為紀,號曰「炎帝。」

  〈注〉後世以其火德,故以之為神農,因復謂神農都魯,妄也。《外紀》知不可合,乃以神農為大庭,而謂與包羲後大庭氏異而為二「大庭」,益繆。

  《祝誦氏》

  祝誦氏,一曰祝龢,是為祝融氏。

  祝,斷也,化而裁之之謂。陸佃解《月令說》云:「木發而榮之,金辱而收之,火祝而融之,水元而冥之」 ,蓋融而熟之火也。《白虎通》云:祝,屬也;融,續也,能屬續三王之道行之也。

  以火施化號「赤帝。」

  《淮南子》云:「南方之極,自北方之界至炎風之野,赤帝祝融之所司。」 祝融亦號赤帝也。

  故後世《火官》,因以為謂。

  祝融,氏號也。祝融,職也,本非人名。黎為祝融,回為祝融,皆職。

  都于會,故鄭為祝融之墟。

  會即鄶也,其地後為鄭。《詩譜》云:「溱水在鄶祝融之墟,至周重黎之後處之,為鄶國。《春秋》有鄶城,其池在溱、洧間。今新鄭東北三十里有古鄶城是也。」 上古帝王之都為之墟。漺鳩氏人臣,故齊止言建國。

  「其治百年。」葬衡山之陽,是以謂「祝融峰」也。

  《衡山記》云:「祝融託其陰。」 非也。今祝融峰下有舜觀,南有祝融冢。楚靈時山崩冢毁,得營丘九頭圖焉。《荊州記》云:「衡山之南,有南正重黎墓。」 故《思元賦》有「頫衡阿睹,有黎圯墳」 之語,然張、盛二子皆以為黎,則不然矣。今其祠廟記,咸以謂高辛之臣。且高辛時黎為祝融,黎死,吳回代之。而黃帝時庸光亦為祝融,何得指為黎哉?且少昊四叔,咸無葬處,何獨於黎有墓?此又漢儒之臆說也。

  後有祝氏、融氏、祝宗氏、祝龢氏。

  見《姓苑》等書。《白虎群儒通義》以祝融為三皇。宋衷論三皇亦數祝融而出黃帝。《梁武帝祠畫像》,述先伏羲氏,次祝誦氏,次神農氏,乃及黃帝、顓帝,蓋有所本,豈得云帝嚳之臣哉?洪丞相云:「先儒說三皇不一,太史公采《大戴禮》,遷少昊而不錄。」 又《經傳》顓帝之後黎為祝融,惟《莊子》以視融氏與伏羲、神農。

  「赫胥同辭。」 《白虎通》既依《史記》,遂以羲、農、祝融為三皇,至論五行,則又以祝融為南方之神,初非通論。此梁碑以祝融為祝誦,而介於羲、農之間,《白虎》之說也。

  《炎帝》

  炎帝神農氏長於姜水成為姜姓。受火之瑞。王承熒惑,故以火紀時焉,於是修火之利。

  《管子》云:「神農作種五穀於淇山之陽,九州之人乃知穀食。黃帝作鑽燧生火,以熟腥臊,民食之無腥。」之疾而天下化,此正言炎燧改火。事字誤為「黃」,故下乃言黃帝之王,「童山竭澤」云云,可見。

  《范金》「排貨」以濟國用,因時變。「以抑時疾。」「以炮以燖,以為澧洛。」

  《古史攷》云:「始有燔炙,裹肉燒之曰炮。」 此燧人之世。

  謂「木器液,金器腥。」聖人飲於土而食於土,於是大《埏埴》以為器而人壽。

  「陶冶之事,始於遂人」 ,蓋有人事則有之,若古聖人每創一事,必盡其變而後已。是故卦立則有貞悔占稽之事,室立則有宮隅門牆之制,谷藝而烹蒸杵銍之用興,藥嘗而炮炙佐使之法起。槌輪為大輅之始,兜冒為軒冕之源,燔豕為柴望之濫觴,土鼓乃雲門之拳石。理勢之來,事有必至此。遂人出火,而陶冶燔炮之事有不待於後世也。

  官長師事,悉以火紀,故稱「炎」焉。

  《世紀》云。「以火承木。位在南方。主夏。故謂炎帝。」 關尹告列子。神農有炎之德者。《通典》云。「有火星之瑞也。」

  《本草綱目》

  火總敘

  李時珍曰:水火所以養民,而民賴以生者也。《本草》醫方,皆知辨水,而不知辨火,誠闕文哉!火者南方之行,其文橫則為三卦,直則為「火」字,炎上之象也。其氣行于天,藏于地,而用于人。太古燧人氏,上觀下察,鑽木取火,教民熟食,使無腹疾。《周官》:「司烜氏,以燧取明火于日,鑑取明水于月,以供祭祀。司爟氏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曲禮》云:「聖王用水火金木,飲食必時。」則古先聖王之于火政,天人之間,用心亦切矣,而後世慢之,何哉?今撰火之切于日用灸焫者,凡一十一種,為火部云。

  陽火陰火集解

  李時珍曰:「火者,五行之一,有氣而無質。造化兩間,生殺萬物,顯仁藏用,神妙無窮。火之用,其至矣哉!愚嘗繹而思之,五行皆一,惟火有二。二者,陰火陽火也。其綱凡三,其目凡十有二。所謂三者,天火也,地火也,人火也。所謂十有二者,天之火四,地之火五,人之火三也。試申言之,天之陽火二,太陽真火也,星精飛火也;天之陰火二,龍火也,雷火也。地之陽火三,鑽木之火也,擊石之火也,戞金之火也。地之陰火二,石油之火也,水中之火也。人之陽火,丙丁君火也。人之陰火二,命門相火也,三眛之火也。」合而言之,陽火六,陰火亦六,共十二焉。諸陽火遇草而焫,得木而燔,可以濕伏,可以水滅。諸陰火不焚草木而流金「石,得濕愈焰,遇水益熾,以水折之,則光焰詣天。物窮方止,以火逐之,以灰扑之,則灼性自消,光焰自滅。」故人之善反于身者,上體于天而下驗于物,則君火相火正治從治之理,思過半矣。此外又有蕭丘之寒火,澤中之陽焰,野外之鬼燐,金銀之精氣,此皆似火而不能焚物者也。

  至于樟腦、猾髓,皆能「水中發火。濃酒積油,得熱氣則火自生。南荒有厭火之民,食火之獸。西戎有食火之鳥。火鴉蝙蝠,能食焰煙;火龜火鼠,生于火地。」此五行物理之常,而乍聞者目為怪異,蓋未深詣乎此理故爾。復有至人,入水不溺,入火不焚,入金石無礙,步日月無影。斯人也,與道合真,不知其名,謂之至人。蔡九峰止言木火石火雷火水火蟲火燐火,似未盡該也。

  朱震亨曰:「太極動而生陽,靜而生陰,陽動而變陰,靜而合而生水火木金土,各一其性。惟火有二:曰君火,人火也;曰相火,天火也。火內陰而外陽,主乎動者也。

  故凡動皆屬火。以名而言,形氣相生,配于五行,故謂之君;以位而言,生于虛無,守位稟命,因其」動而可見,故謂之「相。」天主生物,故恆于動。人有此生,亦恆于動。

  動者,皆相火之為也。見于天者,出于龍雷,則木之氣;出于海,則水之氣也。具于人者,寄于肝腎二部。肝木而腎水,膽者肝之腑,膀胱者腎之腑,心包絡者腎之配。三焦以焦言,而下焦司肝腎之分,皆陰而下者也。

  天非此火不能生物,人非此火不能自生。天之火雖出于木,而皆本乎地,故雷非伏,龍非蟄,海非附于地,則不能鳴,不能飛,不能波也。鳴也飛也波也,動而為火者也。肝腎之陰,悉具相火,人而同乎天也。然而東垣以火為元氣之賊,與元氣不兩立,一勝則一負者,何哉?周子曰:「神發知矣,五性感動而萬事出。」有知之後,五者之性,為物所感而動,即《內經》五火也。五性,厥陽之火,與相火相扇,則妄動矣。火起于妄,變化莫測煎熬真陰,陰虛則病,陰絕則死。君火之氣,經以暑與濕言之;相火之氣,經以火言之。蓋表其暴悍酷烈,甚于君火也,故曰:相火元氣之賊。周子又曰:「聖人定之以中正仁義而主靜。」朱子曰:「必使道心常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聽命焉。夫人心聽命,而又主之以靜,則彼五火之動皆中節,相火惟有裨補造化,以為生生不息之運用爾,何賊之有?或曰:「《內經》止于六氣言火,未言及臟腑也。」曰:岐伯歷舉病機一十九條,而屬火者五。諸熱瞀瘛,皆屬于火;諸逆衝上,皆屬于火;諸躁狂越,皆屬于火;諸禁鼓慄,如喪神守,皆屬于火。諸病胕腫,疼酸驚駭,皆屬于火是也。劉河間云:「諸風掉眩屬于肝,風火也。諸氣膹鬱屬于肺,燥火也。諸濕腫滿屬于脾,濕火也。諸痛痒瘡屬于心,鬱火也。」是皆火之為病,出于臟腑者然也。以陳無擇之通敏,猶以暖溫為君火,日用之火為相火,無怪乎後人之聾瞽也。

  燧火集解

  李時珍曰:「《周官》司爟氏: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季春出火,季秋納火,民咸從之。蓋人之資于火食者,疾病壽夭生焉。四時鑽燧取新火,以為飲食之用,依歲氣而使無亢不及,所以救民之時疾也。榆柳先百木而青,故春取之,其火色青;杏棗之木心赤,故夏取之,其火色赤;柞楢之木理白,故秋取之,其火色白;槐檀之」木心黑,故冬取之,其火色黑。桑柘之木肌黃,故季夏取之,其火色黃。天文大火之次,于星為心。季春龍見于辰而出火,于時為暑。季秋龍伏于戌而納火,于時為寒。順天道而百工之作息皆因之,以免水旱災祥之流行也。後世寒食禁火,乃季春改火遺意,而俗作介推事,謬矣。《道書》云:「竈下灰火,謂之『伏龍屎』。」不可爇香,事神。

  桑柴火主治

  癰疽發背不起,瘀肉不腐,及陰瘡瘰𤻤流注,膁瘡頑瘡,然火吹滅,日灸一次。未潰拔毒止痛,已潰補接陽氣,去腐生肌。凡一切補藥諸膏,宜此火煎之,但不可點艾傷肌。

  發明

  朱震亨曰:「火以暢達,拔引鬱毒,此從治之法也。」李時珍曰:「桑木能利關節,養津液,得火則拔引毒氣,而袪逐風寒,所以能去腐生新。」《抱朴子》云:「一切仙藥,不得桑煎不服。」桑乃箕星之精,能助藥力,除風寒痺諸痛,久服終身不患風疾。

  炭火集解

  李時珍曰:「燒木為炭,木久則腐,而炭入土不腐者,木有生性,炭無生性也。葬家用炭,能使蟲蟻不入,竹木之根自回,亦緣其無生性耳。古者冬至、夏至前二日垂土炭,平衡兩端,輕重令勻。陰氣至則土重,陽氣至則炭重也。」

  櫟炭火主治

  櫟炭火,宜煆煉一切金石藥。烰炭火,宜烹煎焙炙百藥丸散。

  白炭火主治

  誤吞金銀銅鐵在腹,燒紅,急為末,煎湯呷之。甚者,刮末三錢,井水調服,未效再服。又解水銀、輕粉毒。帶火炭納水底,能取水銀出也。土立炭帶之辟邪惡鬼氣,除夜立之戶內,亦辟邪惡。

  蘆火竹火主治

  宜煎一切滋補藥。

  發明

  「凡服湯藥雜品物,專精修治如法,而煎藥者,鹵莽造次,水火不良,火候失度,則藥亦無功。」觀夫茶味之美惡,飯味之甘餲,皆係于水火烹飪之得失,即可推矣。

  是以煎藥須用小心,老成人以深罐密封,新水活火,先武後文,如法服之,未有不效者。火用陳蘆、枯竹,取其不強不損藥力也;桑柴火,取其能助藥力;烰炭,取其力。慢櫟炭取其力。緊溫養用糠及馬屎牛屎者。取其暖而能使藥力勻遍也。

  艾火主治

  《灸百病》。若灸諸風冷疾。入硫黃末少許,尤良。

  發明

  凡灸艾火者,宜用陽燧火珠,承日取太陽真火,其次則鑽槐取火為良。若急卒難備,即用真麻油燈,或蠟燭火,以艾莖燒點於注,滋潤灸瘡,至愈不痛也。其戞金擊石、鑽燧入木之火,皆不可用。《邵子》云:「火無體,因物以為體。」金石之火,烈于草木之火是矣。入木者,松火難瘥,柏火傷神多汗,桑火傷肌肉,柘火傷氣脈,棗火傷內吐血,橘火傷營衛經絡,榆火傷骨失志,竹火傷筋損目也。《南齊書》載武帝時,有沙門從北齊賫赤火來,其火赤于常火而小,云以療疾,貴賤爭取之,灸至七炷,多得其驗。吳興楊道慶虛疾二十年,灸之即瘥。咸稱馬聖火詔,禁之不止,不知何物之火也。

  陽燧釋名

  火鏡也,以銅鑄成,其面凹,摩熱向日,以艾承之則得火。《周禮司烜氏》「以火燧取明火于日」是矣。

  神鍼火主治

  心腹冷痛。風寒濕痺。附骨陰疽。凡在筋骨隱痛者。鍼之火氣直達病所。甚效。

  發明

  神鍼火者,五月五日,取東引桃枝,削為木針,如雞子大,長五六寸,乾之。用時以綿紙三五層襯于患處,將鍼蘸麻油點著吹滅,乘熱針之。又有雷火神針法,用熟蘄艾末一兩,乳香、沒藥、穿山甲、硫黃、雄黃、草烏頭、川烏頭、桃樹皮末各一錢,麝香五分,為末,拌艾,以厚紙裁成條,鋪藥艾于內,緊卷如指大,長三四寸,收貯瓶內,埋地中七七日取出,用時于燈上點著吹滅,隔紙十層,乘熱鍼于患處,熱氣直入病處,其效更速。忌冷水。

  火鍼釋名

  燔鍼、焠鍼、燒鍼、煨鍼、火鍼者,《素問》所謂燔鍼、焠鍼也。

  張仲景謂之燒針,川蜀人謂之煨針。其法麻油滿盞,以燈草二七莖點燈,將鍼頻塗麻油燈上,燒令通赤。

  用之不赤或冷,則反損人,且不能去病也。其鍼須用火著鐵造之為佳。點穴墨記要明白,差則無功。

  主治

  風寒筋急,攣引痺痛,或癱緩不仁者,針下疾出,急按孔穴則疼止,不按則疼甚,癥塊結積,冷病者,鍼下慢出,仍轉動以發出污濁。癰疽發背,有膿無頭者,鍼令膿潰,勿按孔穴。凡用火鍼太深則傷經絡,太淺則不能去病,要在消息得中,鍼後發熱惡寒,此為中病。凡面上及夏月濕熱在兩腳時,皆不可用此。

  發明

  《素問》云:「病在筋,調之筋,燔鍼刦刺其下及筋急者,病在骨,調之骨焠,鍼藥熨之。」又《靈樞經》敘十二經筋所發諸痺痛,皆云:治在燔針劫刺,以知為度,以痛為輸。

  又云:經筋之病,寒則反折筋急,熱則縱弛不收。陰痿不用焠刺者,焠,寒急也。縱緩不收者,無用燔鍼。觀此,則燔針乃為筋寒而急者設,以熱治寒,正治之法也。

  而後世以針積塊,亦假火氣以散寒涸而發出污濁也。或又以治癰疽者,則是以從治之法,潰泄其毒氣也。而昧者以治傷寒熱病,則非矣。張仲景云:「太陽傷寒,加溫鍼必發驚。營氣微者,加燒鍼,則血流不行,更發熱而煩躁。太陽病下之,心下痞,表裏俱虛,陰陽俱竭,復加燒針,胸煩,面色青黃,膚瞤者」,難治。此皆用針者不知往哲設鍼之理,而謬用以致害人也。又凡肝虛目昏多淚,或風赤及生翳膜頑厚,成病後生白膜失明,或五臟虛勞,風熱上沖于目生翳,並宜熨烙之法。蓋氣血得溫則宣流,得寒則凝澀故也。其法用平頭針,如翳大小,燒赤,輕輕當翳中烙之,烙後翳破,即用除翳藥敷點。

  燈火主治

  小兒驚風,昏迷搐搦,竄視諸病。又治頭風脹痛,視頭額太陽絡脈盛處,以燈心蘸麻油,點燈焠之良。外痔腫痛者亦焠之。油能去風解毒,火能通經也。小兒初生,因冒寒氣欲絕者,勿斷臍,急烘絮包之。將胎衣烘熱,用燈炷于臍下往來燎之,煖氣入腹內,氣回自甦。

  又燒銅匙柄熨烙眼弦內,去風退赤,甚妙。

  發明

  凡燈,惟胡麻油、蘇子油然者,能明目治病,其諸魚油、諸禽獸油、諸菜子油、棉花子油、桐油、豆油、石腦油、諸燈煙,皆能損目,亦不治病也。

  燈花主治

  傅金瘡,止血生肉。〈藏器〉小兒邪熱在心,夜啼不止,以二三顆,燈心湯調,抹乳吮之。

  發明

  昔陸賈言:燈花爆而百事喜,《漢書藝文志》有占燈花術,則燈花固靈物也。錢乙用治夜啼,其亦取此義乎?我明宗室富順王一孫嗜燈花,但聞其氣,即哭索不已。時珍診之曰:「此癖也。」以殺蟲治癖之藥丸服,一料而愈。

  燭燼集解

  燭有蜜蠟燭、柏油燭、牛脂燭,惟蜜蠟、柏油者,燼可入藥。

  主治

  丁腫同胡麻、鍼砂等分為末,和醋傅之。治九漏。同陰乾馬齒莧等分為末,以泔水洗淨,和臘豬脂傅之。日三上。

  《山西志書》

  太原府

  太原府河曲縣火山,在縣西五里,山逼黃河,巖石俱赤,煙氣灼人,古稱「火山軍。」山上有孔,以草投之,煙灼上發,可熟食,草木不生。

  《四川志書》

  潼川州

  蓬溪縣火井,伏龍山下,地窪若池,以火引之,有聲隱隱出地中,少頃炎熾。夏月積雨,停水則焰生水上,水為之沸,而寒如故。冬月水涸,則土上有焰,觀者至焚衣裾。

  《雲南志書》

  臨安府

  臨安府火井,在阿迷州北三十里郭沼村,水溢出於田,嘗有煙氣,或投竹木即燃,夜則有光,邊石亦熱,出煤可燒,名曰「火井。」

  建水州火焰山,在城西北十里,土有硫黃氣,俗傳「攣疾者臥其上輒愈。」

  阿迷州火山,在州北三十里,火伏土中,有火處土即裂,以竹投之輒灼。

  《廣西志書》

  新寧州

  隆安縣火燄山,在縣東三十里,六七月中山表火燄自發,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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