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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虹江不阿


  同年陈虹江才识明毅,足以有为。官工部都水司主事,遇山东报销挑淤一案。原照旧例三均法核算,满司空苏楞额本内务府人,惑内府某用三广法销算,可减钱粮九千金,一在拟驳。苏并于独召时上陈本意,众逾为苏说所惑。虹江坚执不从。后朱宫傅特自拟一稿,欲两议声请,召虹江示之。

  虹江云:“主事不能强止堂官奏事,惟自来成例,皆用三均核销,法取均平,纵有冒销,尚微,若改用三广法,外间缘此作奸,恐冒销更多。事图久远,所以不得不争耳。”

  众卒不能夺。其侃侃不阿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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