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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用银


  乾隆三年,湖南抚张灿奏准:炎陵岁祭银二十两,虞陵仅八两五钱,应增如炎陵之数。遇钦差大祭,炎陵额银二十一两有奇,虞陵仅十三两有奇,不敷所用。

  请嗣后大祭,先期动支司库地丁银一百五十两发县备用。再衡山每岁二祭共止银九两,请照二陵例增银十一两。遇大祭,并支发司库银一百五十两,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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