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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征耗羡


  州县征收钱粮,银色倾销,不免耗折。且解送需费,故旧例许于正项之外征收耗羡。原以耗羡属格外之项,与其听地方官私行征取,不如明定分数,使有节制。嗣因提解以后,有司视同正课,渐至巧取苛索,始犹加耗五分,继乃增至加一。如陕省,经年羹尧、岳钟琪先后定为加二,以一钱五分作为各官养廉公费,其五分则采买社仓谷石。后积谷已裕,即以添补军需。川省于火耗、税羡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为“余平”,以充各衙门杂费。陋例相沿,征取无已。

  乾隆元、二年,叠降旨革除,毋许于酌定分数之外多取丝毫。我国家万世无疆之体,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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