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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田房


  民间买卖田房,例应业主输税交官,官钤印信,原以杜作奸者捏造文契之弊。自河南抚田创为契纸、契根之法,预用布政司印信,发给州县。行之既久,遂启书吏需索之渐。

  雍正十三年,谕仍照旧例,自行立契,按则纳税,将契纸、契根之法永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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