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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服


  何自然本何佾德显之子,其母姚氏死,即出继何修德扬。后佾再娶周氏,及自然为中司日,周氏死,自然以不逮事母,审合解官,申心丧。下礼官议,以为母无亲继之别,朝廷不以为然,复下给舍台谏议。太学生朱九成等,各上台谏书,论其当去。集议既上,虽以为礼有可疑,义当从厚,合听解官。然竟以礼律不载,无所折衷。

  自然去后数日,书库官方庭坚于《隋书·刘子翊传》,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外继,其后父更别娶,后母至是而亡。河间刘炫以无抚育之恩,议不解任。子翊时为侍御史,驳之曰:“传云:‘继母如母。’与母同也。”又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按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又曰:“亲继既等,心丧不殊。”又曰:“如谓继母之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则出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不服重乎?”又曰:“苟以母养之恩,始成母子,则恩由彼至,服自己来,则慈母如母,何待父命?”又曰:“继母本以名服,岂藉恩之厚薄也。”又曰:“炫敢违礼乖令,侮圣贤法。使出后之子,无情于本生,名义之分,有污于风俗。”事奏,竟从子翊之议。

  礼官具白于庙堂,议乃定。乃知读书不多,不足以断疑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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